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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發展和動態眼光看待光伏行業

時間:2012-03-14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十二五”時期是我國經濟升級轉型的關鍵階段。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經濟升級轉型的關鍵階段。太陽能光伏發電作為主要新能源中最經濟、最清潔、最環保、可永續的人類理想能源,是解決這些問題的重要途徑。我國不論從資源優勢、技術水平、生產能力、產業基礎等各個方面,都已具備了加快啟動光伏市場、廣泛發展光伏產業的條件和基礎。雖然還存在包括光伏儲能等在內的一些技術問題,但隨著行業快速發展,各種新技術的快速出現和穩步提升,未來五年、十年、二十年內這些問題將被逐一完善和解決,而且前期光伏發電也只能形成我國5%、10%、20%的發電量,這就要求要用發展和動態的眼光來看光伏行業,要在發展和實踐中去逐步完善,而不是等成熟之后再去發展?;仡櫋笆晃濉逼陂g,我國GDP年均增速達到11.2%,而用電量年均增速更是達到11.4%,年均新增發電裝機容量9500萬千瓦。2011年新增裝機容量達9000萬千瓦,預計“十二五”期間將繼續保持這一增長規模,約相當于德國總裝機量的三分之二。但是,相比德國2010年800萬千瓦、2011年750萬千瓦的新增光伏裝機容量,我國2010年僅有50萬千瓦,2011年雖然受益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并實施的針對光伏發電的上網電價補貼政策,新增光伏裝機容量也只有200萬千瓦左右,僅占當年全部新增裝機容量的2%,而歐盟這一比例為47%。因此,我國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更迫切、也更有條件和優勢切入光伏發電領域,亟需我們基于目前的行業優勢和實際需求,進一步加快發展國內光伏市場,而且只需要在每年逾9000萬千瓦的發電裝機增量中上調光伏的比例至5%、10%,就可以達到并遠遠超越德國的年度新增規模。

  加快國內光伏市場發展的幾點建議

  1.進一步細化上網電價政策,放寬行政審批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政策中,并未對收購年限給出具體規定,對于試圖進入光伏發電領域的企業來說,收購年限是其必須考慮的主要因素,甚至是其盈虧的分水嶺,這就決定了諸多企業將因收購年限不明而舉步不前,對國家政策持幣觀望。由于光伏組件的能源生產特點以及組件的使用壽命一般都在20到25年以上,因此收購政策的年限至少應為20年,也可以用市場化的方式大膽放開,

  并根據裝機容量、成本的實際情況和電網等方面的承受能力,每兩到三年重新審核發布上網電價政策,新制訂的收購標準只管其后建設的項目。同時,國家應放寬對光伏下游發電項目的行政審批,簡化審批流程,并將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審批權限下放至省級財政部門。讓企業有可預期的良好投資前景,以鼓勵更多企業、資本、人才、技術投入到行業之中,釋放企業和企業家在產業內的投資熱情,積極推動光伏產業又好又快發展。

  2.加快國內光伏產業相關標準的制定和完善我國光伏產業的標準化工作與國際先進水平及國內產業的發展需求相比,還存在著較大差距。目前,雖然我國已正式出臺的光伏行業國家標準已有數十項,但整個光伏產業的標準、規范缺失率依然超過80%,多年來風電領域標準滯后于產業發展的問題在光伏發電領域可能將再次重現。對于光伏發電這個快速發展的新興行業來說,可以結合目前行業發展的實際階段和總體需求,在若干關鍵技術上開展試點、示范性研究工作,如2011年國家質檢總局安排了專項科研項目《光伏并網發電關鍵技術標準研制》,涉及光伏并網發電國家標準14項,行業標準10項。通過在初期執行引導性的推薦標準和框架標準,逐步推動其發展成熟,并形成固化標準,由此加快光伏產業標準體系的建立、發展和完善。

  3.盡快出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作為解決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難題、鼓勵可再生能源開發的有效措施,已被世界上多個國家采用。

  我國也早在2007年發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中規定了2010年和2020年電網及發電企業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占比,但在具體操作層面如何落實上述配額,一直沒有實施細則出臺。因此,建議盡快完善出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并明確規定各地電網企業的配額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對不能完成配額的地方政府、電網企業進行一定的約束和懲罰,以加快可再生能源電力進入廣闊的用電終端市場。當然,管理辦法還需要考慮與原有固定上網電價的兼容性,收購價格不得低于原上網電價。同時考慮不同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差異,除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總配額進行動態調整外,還必須對其構成進行配額細分,比如在可再生能源電力不低于8%的規劃比例中,明確光伏發電不低于3%,風電不低于3%,從而避免配額對象為了完成配額而傾向性的選擇低成本可再生能源電力,造成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畸形發展。

  4.鼓勵金融資本積極參與和支持光伏產業發展為推進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西部光伏發電基地建設,尤其是針對當前光伏企業融資難的現實困難,建議國家統籌制定金融扶持政策,鼓勵、引導金融資本市場積極參與和支持光伏產業的發展,積極搭建項目資金需求與金融機構對接平臺,鼓勵金融資本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增加信貸品種、拓展擔保方式、研發更多金融產品,進一步降低針對光伏產業等清潔能源的資金成本,調動、鼓勵、引導各方資本對光伏產業的發展進行長期投入,進一步健全光伏產業金融服務體系建設,為我國光伏產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及時、有效的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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