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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焦煤和稀土稅額意在遏制過度開發稀缺資源

時間:2011-10-11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近期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近期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本次對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除重點調整了油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外,還調整了焦煤和稀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對此,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提高兩種重要稀缺資源的稅額標準是為遏制焦煤和稀土的過度開發。

      焦煤是生產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資源中的稀缺性資源,其價格和利潤率遠高于其他煤炭資源。對焦煤和其他煤炭資源實行同樣的稅額標準,不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促進焦煤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

      稀土是重要的戰略性資源,我國稀土行業存在發展方式粗放、資源過量開采、生態環境破壞和資源浪費嚴重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稀土戰略資源安全和稀土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為進一步理順焦煤和稀土資源產品的價稅關系,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功能,促進焦煤和稀土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生態環境,遏制過度開采和資源浪費,按照資源稅暫行條例關于國務院可以決定資源稅稅額幅度調整的規定,國務院已分別批準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資源的稅額標準。

      在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中,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資源中單列,相應提高了這兩種重要稀缺資源的稅額標準,對其他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則未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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