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開幕。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法律委員會于6月2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6月17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第四章第一節對燃煤大氣污染防治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是造成當前大氣污染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民用散燒煤造成的污染很嚴重。當前,應當重點做好煤炭的減量化和清潔化利用,加強全過程控制。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提高洗選比例,規定已建成的煤礦除所采煤炭屬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達標排放的燃煤電廠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二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居民燃用優質煤炭和潔凈型煤。三是規定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正度規定的限期內拆除。四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鍋爐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環節執行環境保護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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