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9月29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新一批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改革舉措,其中確定支持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車發展措施,促進調結構擴內需。
會議認為,促進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車發展,淘汰超標排放汽車,有利于緩解能源與環境壓力、推動汽車產業結構優化和消費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會議決定,一是完善新能源汽車扶持政策,支持動力電池、燃料電池汽車等研發,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示范試點。機關企事業單位要落實車輛更新中新能源汽車占比要求,加大對新增及更新公交車中新能源汽車比例的考核力度,對不達標地區要扣減燃油和運營補貼。創新分時租賃、車輛共享等運營模式。各地不得對新能源汽車實行限行、限購,已實行的應當取消。二是從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對購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實施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的優惠政策。三是加快淘汰營運黃標車,開展清理整頓專項行動。對進度嚴重滯后省份要強化問責。在現有資金支持基礎上,允許地方政府將盤活的財政存量資金用于推動淘汰工作。確保完成到2017年全國基本淘汰黃標車任務。
2015年9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布了《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通知說,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二、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車輛型號的第一位數字,下同)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二)國產專用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于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三)其他國產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四)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三、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四、購置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車輛,已按全額繳納車輛購置稅的,多征稅款可按有關規定予以退還。
五、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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