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專員辦在對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類項目存在與金太陽示范項目內容同質化、政策規定較粗和監管缺位等問題。
一是與金太陽示范項目存在政策重合,項目實施未達到推廣初衷。國家扶持太陽能光電建筑項目的初衷是著力破解光電產品與建筑結合程度不高等問題,以達到光伏系統與建筑良好結合的目的,這也是該類項目區別于金太陽示范項目最顯著的地方。但管理辦法中卻將金太陽示范工程的主要安裝形式——屋頂安裝光伏組件也納入太陽能光電建筑政策支持與補貼的范圍,這就造成部分項目單位“避重就輕”,轉而選擇投資成本較低、技術含量不高的屋頂安裝光伏組件形式的實施項目。如我們檢查的部分太陽能光電建筑項目單位,沒有一家采用與建筑緊密結合的光伏組件安裝形式,太陽能光電建筑項目的實施已背離政策制定初衷。
二是管理辦法過于簡單,缺少懲罰性條款。與金太陽示范工程制定專門的“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并以附件形式明確各關鍵設備性能參數以及采購方式相比,太陽能光電建筑管理辦法僅用不足50字對產品效率進行了簡單要求,且對不按既定方案實施等問題未明確處罰規定。如某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方案中明確了關鍵設備的品牌,實際使用的關鍵設備品牌卻均與申報方案不符,而且存在將關鍵設備違規分包等問題。
三是地方主管部門未盡職履行監管職責。由于太陽能光電建筑項目主要由中央財政進行補助,地方項目主管部門從本地和部門利益角度考慮,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履職盡責不到位,造成監管虛設。如某項目單位申報的太陽能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分兩期實施,其中第一期工程在申報時既已完工,但申報時仍獲當地住建部門審核通過;第二期工程實施中已整體變更實施地點,在未辦理變更審批備案的情況下,仍通過當地住建委部門的驗收。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建議:明確與金太陽示范工程的政策界限。對太陽能光電建筑項目實施形式進行梳理歸并,明確政策界限,不再支持與金太陽示范工程重復的建筑安裝形式,回歸推進光電產品與建筑結合的政策制定初衷。
建議出臺太陽能光電建筑項目管理辦法。對關鍵設備性能、采購方式、建設管理等做出細化規定,強化各級主管部門監管責任,進一步規范項目管理,保證太陽能光電建筑項目的工程質量。
建議將太陽能光電建筑項目與金太陽示范工程兩類項目統一歸口到同一主管部門進行統籌管理,避免個別企業鉆政策和管理空子,以利于項目整合推進,促進整個光伏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建議財政部門在對太陽能光電建筑項目的驗收中,除驗收項目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外,加強對項目資金績效考評,以項目實際運行水平來評判項目資金使用效果,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