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第一輪光伏產品反補貼剛剛結束之際,中國光伏生產企業的元氣正在恢復,美國繼而發起第二輪光伏產品反補貼,其原因值得思考。
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官方網站顯示,中美“雙反”(反傾銷、反補貼)相關調查已進入“終結”階段,其已于10月14日重新展開相關的問卷調查,此后將舉辦公聽會等必要程序,美國商務部預計于2014年12月11日公布對華光伏產品反傾銷、反補貼的終裁結果。
繼美對中國光伏產品第一次反補貼調查之后,中美光伏產品爭端的拉鋸戰仍在繼續,如果中美雙方在此次美最終裁決公布前未能達成類似“價格承諾”的“和解”協議,中方企業將會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
對于當下中國光伏產品的生產企業來說,如何調整策略以求進一步化解危機,無疑成為首要關心的問題。
美行為有待WTO機構認可
此次雙反調查并不是美國對我國發起的第一輪光伏產品“雙反”調查,早在2011年10月19日,德國光伏企業太陽能世界公司的美國分公司(SolarWorld)聯合其他6家生產商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與美國商務部提出申請,要求對中國出口的太陽能光伏產品進行雙反調查。美國商務部于2012年10月裁定對中國光伏產品及組件征收18.32%~249.96%的反傾銷稅,以及14.78%~15.97%的反補貼稅;同年11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通過此項裁定,做出最終裁決。
今年1月23日,美國商務部又宣布,對從中國內地進口的晶體硅光伏產品發起第二輪“雙反”調查,同時對從中國臺灣地區進口的晶體硅光伏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美國商務部表示,發起這項調查是回應太陽能世界公司美國分公司的申訴,該公司稱,中國內地和臺灣地區出口到美國的晶體硅光伏產品存在傾銷行為,同時,中國內地出口商收到的政府資金補貼幅度也超過準許范圍。而且此次調查產品范圍從“晶體硅光伏電池”擴大到了“晶體硅光伏產品”,包括電池、組件、層壓材料、太陽能電池板等。
美國商務部在今年6月后,陸續公告反補貼、反傾銷初判結果。其中,中國內地廠商受到18.56%~35.21%不等的反補貼稅,以及26.33%~165.04%不等的反傾銷稅,臺灣地區企業則被處以20.86%~27.59%不等的反傾銷稅。
中國企業在美國遭遇的此次“雙反”調查中,中國企業今后向美國出口晶體硅光伏產品時將會被收取費率高達20.38%的現金保證金。如果2015年1月美國有關部門做出的終裁決定為肯定性裁決,美國海關將正式對中國相關出口企業征收反傾銷稅。
中方企業在美國遭遇“雙反”調查,就美國而言,并非是空穴來風、沒有法律依據的。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戴龍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般來說貿易救濟措施都具有保護本土企業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還是得到現有的WTO法所認可的,但是美國肆意發動這種“雙反”措施,是不是違反了WTO的現有法律,這個需要個案分析,甚至當雙方僵持不下時,需要一個第三方的認定,比如說WTO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專家機構的裁決來進行認定。
不能簡單地通過表面現象來進行認定,也不能簡單地認定中國的光伏企業沒有問題,比如政府的某些做法,以及某些補貼確實和現有的WTO規則不相符合的地方,但是美國認定的中方企業存在傾銷、補貼的行為,同時對中國征收了反傾銷稅與反補貼稅,這本身其實在國際法上是有爭議的,到底是不是濫用,這需要WTO的爭端解決機構來進行裁決。
中國制造競爭力增強是原因之一
在美國第一輪光伏產品反補貼剛剛結束之際,中國光伏生產企業的元氣正在恢復,美國繼而發起第二輪光伏產品反補貼,其原因值得思考。
戴龍認為,中國所生產的光伏設備的競爭力在國際市場上優勢明顯,而且中國企業所出口的光伏設備時間比較久,最近幾年內,遭到包括美國、歐盟在內的發達國家的一系列的貿易救濟調查,這些調查本身確實對中國國內的光伏產業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不只是此次美國發起的第二輪“雙反”調查本身,還包括歐盟對中國發起的“雙反”調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多數發達國家在經濟不景氣的大背景下,受一定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影響,紛紛舉起貿易救濟的大棒,對中國正常的出口貿易進行“雙反”調查。
戴龍同時指出,中國企業本身的貿易出口行為也存在問題,也就是說由于中國企業長期以來積壓的一些產能過剩,導致中國的光伏產品大量依賴國際市場,特別是依賴發達國家的市場,所以才導致了這兩年歐美國家對我們發動頻繁的貿易救濟調查。
雖然我國政府也在政治層面上,包括領導人出訪,或者其他的渠道上同其他國家進行了磋商,但是沒能夠,或者說不可能在根本上來遏制他們的貿易救濟行為。
第二個原因是光伏產品作為一個綠色能源大環境下的新興經濟領域,與反補貼其他傳統領域相比,光伏產業是代表了一種新能源行業,是各國包括歐美國家都在其國內大力倡導的領域。中國的光伏產品也在飛速發展,在很多方面是與他們站在了同一個起跑線上。由于我們的天然勞動力以及原材料方面的優勢,使得我們的產品比他們的產品更具有競爭力,當這種產品出口的時候,很容易遭到這些進口國相關產業的抵制,會要求他們的相關政府部門來發動所謂的反補貼調查。另外,美對本土可再生能源設備發展的自身保護,也可以說是導致中方企業頻繁遭受反補貼調查的原因之一。
盈科律師事務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專業委員會主任、高級合伙人王俊林律師在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表示:“價格差異也是中國出口的光伏產品遭遇困境的原因之一,美國認為中國的光伏產品以低于公平的價值銷售,給美國同類產業造成了損害。”
最后一個原因是光伏產業是我國政府大力扶植的產業之一。王俊林指出,我國根據國際政策發展的方向給予新能源產業一定的補貼,但是,我們在入世的過程中,并沒有對發達國家給予公平的司法經濟國家待遇,因此,這也是導致歐美等發達國家對中國發起了“雙反”調查的原因之一。
積極維權與多元化經營相結合
如果美國商務部做出最終裁決認為中國光伏設備存在傾銷的行為,下一步可能會進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終審調查。對于中方企業如何應對方面,戴龍認為,對中國企業來說美國還沒有最后決定來對中國征收反補貼稅,對于結果仍是有回轉希望的。記者就此向涉案企業之一光合能源提出采訪請求,但截至發稿前沒有得到回復。
戴龍認為,目前中國企業所能夠采取的救濟方式,首先應該按照美國的反傾銷規定據理力爭,如對舉證的積極應對,在最終結果出來之前,爭取盡可能地與美方通過“價格承諾”這種方式達成一定程度的“和解”,這也是現有的WTO法律所認可的方式。這種“價格承諾”在得到對方認可的情況下,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最終結論還沒有出來之前,中國的企業還是有一定的回轉余地促使美國最終不發動貿易救濟。
美國發動對中國的“雙反”調查時,還有替代國調查問題。所以替代國調查同樣也是解決途徑之一。只要企業能夠證明自己的生產、運營是按照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方式在進行,就可以不按照美國認定的某一個替代國來對待,這在國際法方面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撐的。企業可以通過證明,使得美國至少不會采取對中方企業來說相當不利的“替代國”認定中方企業存在某一個比較高的傾銷、補貼幅度,進而征收一個比較高的反傾銷、反補貼稅。
戴龍對記者說:“中方企業在維權時,受我國傳統文化影響,存在一種厭訴、怕訴的心理傾向,這是不能積極應訴的原因之一。”因為但凡反補貼調查被發動,涉及的企業面會非常廣,企業可能也不會愿意起到帶頭作用,寧愿承擔相應的懲罰責任,這也是中國企業存在的弊端。這首先需要中方企業來改變這種觀念,其次需要中國政府以及專業人士,做到更適合的配合工作,說服企業來積極爭取自身利益。
最后,中國企業本身應該對海外與國內市場進行一定的考量。“中國企業現在應該思考如何多元化經營、分散風險,不斷擴展新興市場和國內市場,培育自主技術以及自主產業。”王俊林最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