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是光伏產業真正意義的航空母艦,此艦一出,產業太平!
但是目前國內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還一直沒有一例成功的示范。究其原因,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基礎資產的合規問題。《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要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負債,而資金需求最強烈的民營企業,或早已把光伏電站資產多種形式的抵押出去,或由于采用與資金雄厚機構合建方式使得基礎資產已經形成實際負債。
第二,融資規模問題。雖然《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沒有對此作出限制,但是中介機構喜歡協助發行規模大的項目已經成為操作的前提。以電價1元,年日照時間2000小時,未來5年電價收益計,如果要實現單一資產證券化產品融資10億元人民幣,則合乎標準的電站規模應在100MW以上。目前,不少民營企業難有此規模。
第三,融資成本問題。持有大量電站資產的國有企業是具備規模推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但現實中缺少兩方面積極性:其一,理論上資產證券化產品融資成本低于銀行融資,實際中可能略高于貸款融資;其二,如果貸款不受資產負債比限制,同一資產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規模會小于貸款規模。
第四,資產所有權轉移的征稅問題。為了增信,證券化資產產品的對應資產應當移出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根據現行稅法,原始權益人出售和回購資產的任何收益應當征收所得稅,同時資產銷售還會產生印花稅和營業稅。僅我國現行的營業稅為5%,無疑極大增加了發行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融資成本。
第五,政府尚無對光伏電站的資產證券化發揮更多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