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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445、450及477國家規范光伏電站建設的組合拳

時間:2014-10-31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我相信,如果477號文的每項措施都能落實,就能為大家營造出一個公平的氛圍,也就沒有“路條掮客”們存在的空間了。

看到國家能源局的477號文時,我第一個反應時“胡蘿卜+大棒”。如果說之前吳新雄講話、406號文、410號文以及各地方的補貼和優惠政策是胡蘿卜的話,那10月份出臺的445號文、450號文、477號文就是能源局的大棒了。

光伏電站行業盡管發展很快,但也是從2010年開始快速成長的,還是個孩子,國家能源局做為家長,既希望這個行業快速成長,有希望其能健康成長,別長成壞孩子。

倒賣路條,是業內公開的秘密。有門路的人總是可以憑借“路條”這種稀有資源發筆小財。傳說,2011年新增的2.89GW光伏裝機中,被“路條”掮客經手的有1GW左右。今年8月底的“云南省建水縣300MW光伏電站項目”的天價路條,更是將路條倒賣推向了高潮!如果任由這種行為發展,受傷的必然是整個光伏行業。

一、之前的規范性文件

為了規范光伏電站開發市場秩序,避免倒賣路條的事情發生,國家在《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

“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變更光伏電站項目備案文件的重要事項,包括項目投資主體、項目場址、建設規模等主要邊界條件。”

“各級管理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文件的主要事項,包括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規劃、運營模式等,確需變更時,由備案部門按程序辦理。”

同時,在今年的5月20日,國家能源局還出臺了《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加強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統計及報送工作的通知》,讓各省將備案信息按季度上報,并明確規定:

“項目名稱統一規范為:項目業主(公司簡稱或自然人姓名)+電站站址(市、縣)+電站名稱(+期數)+備案規模(MWp)+“光伏電站項目/分布式發電項目”

通過將項目關鍵信息及時報送國家,來杜絕倒賣路條的事情發生。

然而,上有政策,下游對策,高手們總會找出政策的破綻,有辦法規避和解決政策的限制。

針對這一情況國家能源局網站在10月的9日、12日分別出臺了兩份重要文件,445號文和450號文,在光伏業內引起震動。

其中,445號文的第六條中明確提出:

禁止買賣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光伏電站項目,如果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應當重新備案。

450號文的開篇就提出,開展此次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的目的是:

構建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環境,有效控制電源項目工程造價,維護電力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電源健康有序開發。

并在工作目標中提出:

進一步規范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堅決制止新建電源項目投產前的投機行為;對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都上升到法律層面了!)。

二、477號文的主要措施

然而,450號文中,規范投資開發行為畢竟只是眾多管理內容其中的一項;445號文,有事針對全部新建電源項目,光伏也只是其中的一項。可能國家能源局覺得這兩個文件還無法凸顯光伏的地位,彰顯國家打擊倒賣路條的決心,所以才出臺了477號文件。把規范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做為一個單獨的問題來強調!而且,這份文件非常注重落實,提出了很多具體的管理措施,而非之前445、450號文那種方向性的要求。具體措施如下:

1)光伏項目資源的配置方式

各省級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設立相應的項目建設標準等要求并向社會公布,鼓勵采取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配置項目資源和選擇項目投資主體。對明顯缺乏相應的資金、技術和管理能力的企業,不應配置與其能力不相適宜的光伏電站項目。

2)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管理

項目備案文件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投資主體、建設場址及外部建設條件等要素,針對光伏電站項目開發周期短的特點,對備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銷、變更的條件和流程應作明確規定。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且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項目備案文件到期后自動失效。

3)打擊通過轉讓控股權的倒賣行為

申請光伏電站項目備案的企業應以自己為主(作為控股方)投資開發為目的,能夠按照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時開展項目建設。對于不以自己為主投資開發為目的、而是以倒賣項目備案文件或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企業,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能作為投資主體開發光伏電站項目。

出于正當理由進行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產,不能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

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產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

4)降低準入門檻,減少“關系”成本

各級政府不得以各種理由限制本地區之外的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不得對企業提出強行采購本地區光伏電池板等產品的要求。

在配置光伏電站資源和項目備案環節,不得向企業收取國家法律法規之外的任何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業攤派與項目建設無關的任何費用,實行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配置光伏電站資源的,不得以資源使用費等作為競爭條件。

5)加強監管

對更換投資主體后重新備案和變更備案的項目,要嚴格審核把關,確認不存在將備案文件有償轉讓的問題。對于通過轉讓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企業,按照“誰備案、誰負責、誰處理”的原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年初確定的項目在9月底仍不能完成備案的,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項目替代該項目,被替代的項目在備案有效期內開工建設可納入下年度的建設規模。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加強對光伏電站項目資源配置、項目備案、工程建設、電網接入、并網運行、全額上網、電價執行和電費結算的全過程閉環監管,定期對光伏電站開工及建設進度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國家能源局報告有關情況,發現光伏電站資源配置和項目轉讓中的非法行為,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主管部門通報監管信息,并向國家能源局報告。

三、個人觀點

昨天,我看到有人說,477號文限制了光伏的市場化發展,甚至有人說該文件是違法的。

我覺得,就像任何好藥都有副作用一樣,一個管理政策的出臺,在打擊非法的同時,也許會不可避免的傷及無辜(一些正常的電站轉讓)。但我們看到,477號文中,還是提出允許“出于正當理由進行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產”,只是不能“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

話又說回來,光伏產業本來就不是一個完全市場化的產業。目前,全靠國家的補貼資金才能存活、發展。做為國家,從火電那里收了錢補貼光電,當然是希望每一分錢都用在刀刃上,而不是補貼給掮客!倒賣路條行為,肯定會增加光伏電站的成本,導致光伏的度電成本無法按預期的路線下降,讓光伏產業一直拄著“補貼”這根拐杖。

如果你要絕對的市場化,就別要國家的補貼!別一邊吃著國家給的肉,又一邊嫌國家不讓你把肉拿到市場上自由交易!

我相信,如果477號文的每項措施都能落實,就能為大家營造出一個公平的氛圍,也就沒有“路條掮客”們存在的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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