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時間以來,由于煤價持續上漲,發電價格未能同步上漲,火電廠虧損嚴重,電價上調已勢在必行。在這種背景下,從6月1日起,我國將實行階梯電價。根據國家發改委的要求,居民用電分為三檔,即基本需求用電、正常合理用電和較高生活質量用電三檔。第一檔基本需求用電覆蓋80%的居民家庭,第二檔正常合理用電覆蓋95%的居民家庭。目前各地陸續公布的方案有個共同點,即第一檔電價基本上維持原價不變,第二檔和第三檔消費數量的價格有不同程度的上調。這樣,絕大多數居民用電價格將不提高或有較小幅度的提高。這種調價思路考慮到了大多數家庭的承受能力,容易得到推行。
然而,雖然有80%和95%比例作為區分三個檔次用電的標準,但現實中,用電量是在不斷變化的。家用電器的普及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會促進居民家庭用電水平的上升。用電標準確定的靜態化,意味著將有更多的居民家庭用電負擔也將隨之增加。是建立用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還是換種電價確定思路,還值得進一步探討。
電價的確定到底是一個市場問題,還是一個政府應該參與的問題?資源能源價格的市場化是大勢所趨。但是,電價的市場化程度怎么界定?如果電價的確定與各個居民家庭用電的多少相關,那么這實際上意味著電力企業和電網在承擔著政府的部分收入分配功能,承擔功能的程度直接影響著企業的收益。作為企業的電力企業和電網,與其他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價格的確定又該有多少差異?這也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
作為企業,所提供的產品一樣,是否應該歧視定價?如果需要,又該如何歧視定價?這也是需要回答的問題。用電有高峰,也有低谷。由于電力供應的特性,用電高峰高價,用電低谷低價,才最為適合電力企業和電網電力定價的實際情況。現在,僅有少數地方的階梯定價方案征求意見稿中涉及這一點。這也說明階梯定價具體方案還有進一步改善的地方。
帶有政府定價性質的階梯電價從實質上看是一次調高電價的過程。那么,調高之后的收入到底應該歸誰所有?從煤電價格關系來看,調高電價有助于理順煤電價格關系,保證電力企業的正常運轉。但畢竟這種定價屬于政府定價,其與市場價格還有不小的差距,所增加的收入是否應該全部歸屬電力企業和電網,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階梯電價改革提出了一個什么是市場價格的問題。市場價格是市場需求和供給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是,如果市場需求和市場供給都嚴重受到市場之外因素的影響,那么,作為資源能源價格市場化過程一部分的電價市場化形成機制改革還沒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