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通知,自當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安裝并正常運行脫硝裝置的燃煤電廠試行脫硝電價政策,每千瓦時加價0.8分,以彌補脫硝成本增支。這一政策的出臺意味著我國“十二五”期間大規模脫硝改造行動即將拉開帷幕。
當前的脫硝電價補貼不能覆蓋發電企業的脫硝成本已是不爭的事實。本已身陷困境的火電企業再被加上脫硝成本的重擔,它是否合理、如何讓合理性和現實性更好地結合也成為業內討論的熱題。福建省發展研究中心朱四海博士認為:“從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出發,由相關主體公平分攤成本是從根本上解決脫硝問題的關鍵。目前我國給予發電廠的補貼沒有補足正是這條基本原則的體現。
但是,鑒于目前火電廠面臨的嚴峻形勢,相關的扶持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補貼不足符合成本分攤原則
2011年7月29日出臺的《火電廠大氣污染排放標準》,要求從2012年1月1日開始,所有新建火電機組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標準為100毫克/立方米;從2014年7月1日開始,現有火電機組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標準為100毫克/立方米(特殊規定的執行200毫克/立方米的標準)。而重點區域火電機組的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標準則統一為100毫克/立方米。據環保部門預測,這一標準出臺后,到2015年,全國需要新增脫硝投資1950億元,運行費用需要612億元。到2020年,需要脫硝投資2328億元,運行費用800億元。火電企業當前已身處困境,脫硝標準的出臺大量增加了火電企業的成本,使本來就舉步維艱的發電企業再添新痛。脫硝電價補貼的出臺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彌補火電企業的成本增支,但是發電企業因此而成本上升,經營困難增加也是可以預料的。
0.8分/千瓦時的統一脫硝電價補貼顯然是不夠彌補全部脫硝成本的。要覆蓋全部的脫硝成本,平均下來大概需要1.2分/千瓦時左右。朱四海告訴記者:“根據成本分攤的原則,發電企業應該承擔一定的脫硝成本。生產者不承擔成本責任是不符合公平原則的,將全部成本轉嫁給電力消費者有失公平。目前電力生產者大概承擔三分之一的成本,這部分成本本來就應該由電力生產者通過改善經營狀況來解決。”目前火電企業面臨的困難較多,根據現實情況是應該多給予一些補貼。但是生產者必須承擔一定的成本,這是脫硝電價補貼沒有補足的基本邏輯,不能因為目前發電企業的困難就徹底放棄公平。就脫硝成本而言,必須權衡電力生產者、電力消費者、環境受益者三者之間的成本分攤額度,以保證分攤的公平性。
公共財政應參與成本分攤
脫硝問題是技術問題,也是經濟問題,煙氣治理投資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投資,它的投資收益取決于環境本身,在環境容量產權缺失的情況下,投資收益無法保障。因此,如何分攤成本就成了脫硝問題能否很好解決的關鍵步驟。而要想確定如何分攤成本,首先應該確定成本分攤的對象。其次再來確定各個分攤主體所承擔的份額。
朱四海說:“從電力和環境的利益相關者層面來分析,脫硝成本分攤的利益主體有三類,包括電力生產者、電力消費者、環境受益者。與之相對應的環境治理成本的原則有三條,即污染者付費原則、消費者付費原則和受益者付費原則。
想均衡三者關系、權衡三項原則,需要根據公平分擔的基本要求和電力消費彈性系數來決定三個成本分攤主體的分攤空間各為多少。”朱四海認為,目前承擔成本的主要是電力消費者和電力生產者,受益者尚未承擔。而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下,應該是由受益者也承擔一定的成本。這就需要作為稅收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主導者的政府支出公共財政,代表環境受益者———全體民眾來承擔成本,推進環境治理。現在的制度設計沒有體現出受益者付費這條原則。這是需要進行調整的部分。大氣環境質量的改善是煙氣治理的主要收益之一,因為大氣環境本身屬于公共產品,其消費具有外部性,這就需要由政府代表全體社會成員通過公共財政支付。單純的電價補貼等于將脫硝成本的大部分轉移給了電力消費者,而作為受益者的全體民眾沒有參與成本分攤。
保證分攤份額的合理性,這是今后需要研究和改進的部分,通過它的完善來解決火電企業的負擔也更加公平有效,符合經濟發展的規律。
過渡性措施治標卻不治本
當前0.8分/千瓦時的脫硝補貼肯定不會補足脫硝成本的,從理論上說,它有利的方面是可以促進技術進步,提高脫硝設備運營效率。但是這點在落實到具體措施上也不是那么容易實現的,首先,已經安裝好了的脫硝設備,如果有了新技術就拆下舊設備,會造成非常嚴重的浪費。
有的專家認為,可以通過環境空間的產權化來實現一種依靠市場手段調節的狀態。
而朱四海認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這種手段也是有局限性的。首先,環境空間很難界定所有者,排放空間資源化打包拍賣非常困難。其次,排污權交易體系并不成熟,相關的環節尚處于缺失狀態,而且建立起來的難度相當大。再次,我國許多城市本身的排放能力超過了環境的消化能力,這就決定了即便有了這個理論性的市場,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實現它的可能性也很有限。許多城市的脫硝只能依靠治理,在這種條件下,構建排污權交易機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朱四海說:“在過渡期間,有一些具體措施可以適當緩解脫硝的成本壓力。
比如,脫硝設備的投資比較大,運行成本也很高,而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是在繳納所得稅之前抵扣的,如果多提折舊成本,在所得稅繳付之前抵扣得越多,所需要繳納的稅金就越少,這可以有效降低脫硝系統的運營成本。”“再比如,脫硝系統的資本金80%左右是依靠信貸資本或者其他金融資本轉化成產業資本的。這就為金融政策發揮作用提供了可能性,因為它是為免稅、低稅、低息等杠桿作用留有空間的。”目前,我國現行的排污收費標準過低,而脫硝治理的成本相當高,大概是排污收費標準的十余倍,這對脫硝治理必然是不利的。朱四海告訴記者:“由于有些發電機組安裝了脫硝設施,有些沒有。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激勵發電企業安裝脫硝設備,可以增加安裝了脫硝設備的發電機組的發電小時數,因為這樣可以為發電廠帶來邊際利潤的增加,以鼓勵發電企業使用脫硝設備。”“但是這些操作層面上的措施效力畢竟是有限的,成本在各主體間的利益均衡才是解決脫硝問題的關鍵。”朱四海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