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網發布了國務院最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條例》。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原油、天然氣稅率均為銷售額的5%至10%,新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新條例的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值得注意的是,新條例將“課稅數量”的提法修改為“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目前,原油和天然氣的課稅方案是按價計征,而包括煤礦在內的其他礦產則是按量計征,即以銷售數量作為計征單位。新條例中規定的焦煤稅率為每噸8至20元,固體鹽為每噸10至60元。
此外,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國境”的概念,將“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作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去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則關于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開啟了資源稅改革的大幕,根據兩部門規定,自去年6月1日開始,新疆資源稅改革試點啟動,主要涉及原油和天然氣兩大資源,二者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稅率均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