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稅收原則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平衡收入及地域差異,資源稅也不例外,解決好資源稅的征收與使用,能夠解決目前諸多問題,如電荒。
近年來,全國各地“電荒”頻發,之前都被歸結為夏季是用電高峰,然而,眼下已經步入淡季,很多省市仍然面臨電荒的困擾,這就不得不查找真正的源頭了。電價的行政管制與煤炭價格市場化的矛盾自然成了關注的焦點,而如何確保煤電價格聯動又不增加普通居民的壓力成為擺在發改委面前的一道難題。
一方面,在面臨嚴峻的通脹壓力下,發改委考慮到上調電價增加CPI的上行壓力,不利于抑通脹工作的開展,一直嚴格控制電價的上調。但另一方面,作為火電主要成本來源的煤炭價格,卻在用市場價交易并逐年提高,雖然發改委一直在通過種種手段希望煤炭價格雙軌運行,然而,在利潤面前,鮮有煤企愿意這樣。在成本壓力下,電企為了減少虧損,最低限度的發電量成了最優原則,產能大量閑置,于是,各地出現電荒不足為奇,簡單的歸諸于為了謀求暴利顯然是不恰當的。
價格二元化不代表煤電價格的二元化。要緩解電荒,必須對現有的價格體系做出梳理,煤電聯動成為必然的選擇。電力價格上行也能夠真實反映社會生產的成本,降低低層次的產品競爭,通過成本壓力推動社會的能源利用效率,避免中國補貼歐美的怪圈長期存在,用成本推動和行政支持并行的方式推動產業結構調整,變企業被動跟進為主動推動。
電價市場化不代表完全放開電價,電力企業和電網企業的壟斷特質就必須防止其利用壟斷地位獲取不當暴利,價格上限同樣需要管制,并設定好上浮下調的觸發條件,并對其管理費用進行嚴格審計,確保其獲得正常水平的利潤即可。
同樣,煤炭價格市場化不代表無序的市場化,也不代表可以允許企業利用資源優勢獲取暴利。資源稅是平衡資源類企業盈利水平的工具,資源稅不應該是固定比例或者固定數額的稅種,而應該是用階梯的方式征收,售價越高,征收比例越高,充分體現資源的價值,并防止企業的暴利。
電價市場化改革,確實能夠增加居民用電的負擔,這一點是不容回避的。但是,在現有低價電的情況下,存在嚴重的窮人補貼富人的情況——用的越多獲得的隱形補貼越多。這就有必要通過行政手段確保電價上調不會對大多數居民生活形成大的壓力,財政的轉移支付來補貼普通居民就成為必要,而資金來源則是上述的煤炭資源稅。
用階梯電價未必符合成本和節能的初衷。最有效的辦法應該是按人設定基礎用電量和用電價格,將市場價格與基礎用電價格的差額直接補貼給個人,考慮到資金發放的成本問題,可以統一打入個人的社保賬戶,并在后續個人工資扣除部分免扣同等數額資金,農村同樣可以在農村基本養老保險賬戶中如此操作。重要的一點是,不做城鄉、區域之間的區分,一視同仁。
這種補貼方式,一是保證用電量低于基礎電量的家庭不會產生補貼不足的問題,而實際上,越是這樣的家庭,越需要補貼;二是,避免部分家庭為用完優惠電量造成電力資源浪費的現象,并且高電價將促使他們節約用電,達到全社會主動節能的初衷。
電價的上調,工業企業同樣受到沖擊,需要區別對待。對于國家鼓勵的新興產業,同樣可以采用財政補貼的方式,降低其經營的成本壓力;而對于屬于淘汰落后產能部分的三高企業,為促使其轉型,可以采用市場電價上浮的方式,提升其成本壓力。
但是,電價的市場化改革,必須注意制度設計的合理性,避免陷入成品油價格聯動的誤區,引發社會更大的不滿,其實,制度可以更公開一些、更透明一些、更直接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