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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出臺新政 規范風電發展

時間:2011-05-30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對項目開發權實行招標制,以風電開發企業給地方分利高低為標準作為中標依據,建立長效的以工補農機制。

      從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了解到,自治區能源局報請自治區政府批準,相繼下發了《內蒙古“十二五”風電發展及接入電網規劃》、《關于推進內蒙古自治區風電企業整合重組減少主體的指導意見》、《內蒙古風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三個規范發展風電的政策性文件。

      新政要求,要引導對現有企業重組、兼并、聯合、托管,減少開發運營主體,逐步減少到25戶左右,推動資源向大企業集中,進一步提高了內蒙古風電企業準入條件。風電分散接入仍可由中、小企業開發。要求各大型能源集團公司整合減少在內蒙古的各子公司及項目公司。

      針對電網消納風電能力有一定限度實際,在《實施細則》中提出引進電力負荷與風電開發掛鉤聯動的措施,即增加用電負荷,配置相應的風電開發規模。既多吸納風電,也培育起新的產業,以風電帶產業、以產業促風電,加快承接產業轉移,大范圍優化產業布局,提高宏觀效益和節能減排效果。

      《實施細則》中改變了過去將風電開發與風機制造引進掛鉤的做法,改為對設在自治區風機整機生產銷售100萬千瓦以上的和風機關鍵零部件生產銷售超過10億的企業給予相應的風電開發權。扶優、扶強、做大、做專。避免盲目布點,加劇低水平產能過剩。提出鼓勵風電外送、鼓勵火電機組、熱電聯產機組、自備電廠機組為風電調峰,搭建調峰補償交易平臺,調峰容量由企業間在平臺自由交易,通過有效的補償和激勵機制,提高火電為風電調峰的積極性。鼓勵抽水蓄能、燃氣機組、蓄能電池等多種調峰手段建設,增強電網可調節性。

      另外,還規定對風電項目布局優先考慮經濟欠發達地區。對項目開發權實行招標制,以風電開發企業給地方分利高低為標準作為中標依據,建立長效的以工補農機制。地方政府分利納入地方財政,專項用于改善當地民生,調動地方發展風電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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