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公布《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征求意見。該意見稿明確禁止裁員的6種范圍,其中包括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對于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還可以享受國家補貼。
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出現破產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等情況可以裁員。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人員的,適用這一規定。
但即使是出現了上述幾種情況,有幾類人員也不得裁減,其中包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還有4類人員應該優先留用,包括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烈士遺屬、本單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征求意見稿規定,企業出現法定可以裁員情形的,可以在裁員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調整工資、輪流上崗等措施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穩定崗位補貼。
此外還明確,裁員應當提前30日說明情況、提出裁員初步方案并聽取意見、確定裁員方案并公布、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實施裁員并給予經濟補償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