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電工技術學會電氣節能專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中國電工技術學會屬下為促進電氣節能技術的發展,推廣國家節能政策,開展學術活動的專業委員會,是面向全國、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通過開展學術活動、科技展覽、信息資料的交流及技術咨詢服務等活動,加強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學科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加強科技、教育和生產之間的相互聯系。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中國電工技術學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八卦四路先科機電大廈1212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舉辦技術交流及研討會、技術講座;
(二)召開全國性交流變頻調速節能技術研討會;
(三)召開全國電技術節能學術年會;
(四)發展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五)面向大型企事業單位及中小型企事業單位、鄉鎮企業、民辦企業,提供本技術領域的理論研究、新技術開拓、新產品開發、工藝更新及用戶所要求的信息和技術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可免費或以優惠價優先獲得本團體出版的技術論文集、技術資料、本團體通訊及行業發展信息等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種活動;提供本團體所需的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申請本會理事資格,須具備下列之一項條件
(一)具有高級或相當于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科技人員;
(二)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三) 積極支持和熱心參與學會工作并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第二十五條 學會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
(四)優先參加本會有關學術活動;
(五)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六)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所委托的工作;
(七)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八)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九)按規定繳納會費;
(十)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掛靠單位撥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1990年10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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