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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對華光伏雙反調查:原產地規則自相矛盾

時間:2014-06-13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嚴格講本來就不應該有這次調查。”李法寅說。從貿易調查案件的客觀性法律性角度來講,按照上一輪調查的原則,原產地都不在中國大陸,此調查就不該進行,從法律上講,有沒有權利進行第二輪調查,都存在疑問。這也成為目前中國商務部和中國行業組織代表中國機電進出口商會向美國商務部抗辯的核心焦點。

2014年6月2日,美國商務部對中國輸美光伏產品做出反補貼初裁,擬對兩家強制應訴企業無錫尚德和天合光能分別征收35.21%和18.56%的反補貼稅,對其他中國企業征收26.89%的反補貼稅。

這是美方在2012年11月對中國輸美光伏產品已征收高額反傾銷、反補貼稅的情況下,再次對中國光伏產品發起雙反調查并試圖征收高額稅。

中國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負責人在其網站上發表聲明說,美方此次調查,無視事實及法律依據,適用相互矛盾的原產地規則,對中國同一光伏產品再次啟動調查并做出高稅率初裁裁決。

作為此案件企業的代理律師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法寅表示,美國第一次提出雙反時認定,電池原產于中國大陸的產品才在雙反的調查范圍內;第二次雙反時提出的調查范圍卻稱,即便電池生產于第三地,但是用于生產電池片的硅錠、硅片生產自中國大陸,也認定其產自中國大陸,并被列入“雙反”范圍。

光伏產品按照加工順序,包括硅錠、硅片、電池及組件。“顯然,第二次調查范圍推翻了第一次案件認定的調查范圍,產生了矛盾。”李法寅說,中方從案件初始就根據兩次雙反“產品調查”范圍的矛盾向美國商務部提出抗辯,但美國商務部一直沒有給出明確說法,此次公布反補貼初裁結果,也稱“產品調查范圍還有待商榷”,中方還有機會據理力爭。

“嚴格講本來就不應該有這次調查。”李法寅說。從貿易調查案件的客觀性法律性角度來講,按照上一輪調查的原則,原產地都不在中國大陸,此調查就不該進行,從法律上講,有沒有權利進行第二輪調查,都存在疑問。這也成為目前中國商務部和中國行業組織代表中國機電進出口商會向美國商務部抗辯的核心焦點。

雖然中國出口到美國的光伏組件僅占中國年出口總量的10%左右,但是中國光伏組件占到了美國組件年消費量的60%。

中投顧問分析師任浩寧表示,第一次美國對華光伏雙反并沒有大幅度遏制中國對美的出口量。

目前臺灣地區生產光伏電池的原材料主要來自中國大陸、韓國和德國,其中中國大陸占據了最大的部分。

如果根據第二次美國雙反的產品調查范圍,中國大陸企業再從臺灣進口光伏電池,就需要確保其不是用大陸的原材料生產的,否則也需支付高額的關稅才能出口到美國。

“這等于將中國大陸企業‘繞道’臺灣出口美國的路徑設法堵住。”任浩寧說。

2012年美國針對中國光伏產品的雙反稅率生效后,中國的光伏制造企業為了規避高額的雙反稅率,開始尋求新的出口渠道。

由于第一次雙反案件僅針對生產自中國大陸的電池片,因此中國大陸企業開始從臺灣地區購買電池,再在中國大陸組裝成電池組件出口到美國。

任浩寧稱,受此需求影響,2012年至2013年臺灣地區的電池生產年增速達到了50%。

2013年臺灣地區光伏電池產量8.2GW,其中出口的6.5GW中有3GW出口到中國大陸,大陸占據臺灣地區光伏電池出口份額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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