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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網企業將回購百億輸電資產

時間:2014-02-17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家規劃內并執行規定審批程序的電站項目,其電力送出工程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按照國家建設計劃,與電站工程同步建成投產。發電項目投資方以自愿為原則,在服從國家電網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投資建設與該發電項目相關的專用送出工程,擁有相應的產權,并將接入公用系統處作為結算點。

近期,國家能源局公布《關于電網企業回購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電網企業原則上在2015年底前完成對電源項目自建配套輸送線路的回購。

去年,原國家電監會發布了《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監管通報》(以下簡稱《通報》),通報了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存在的問題,提出電網企業應加快回購等監管意見。

此次,國家能源局明確要求電網企業用最少2年、最多5年的時間,將現有電廠自建的配套輸送線路回購。據悉,目前福建、山東等省份回購工作落實較好,其他省份回購工作尚未落實到位。

5年內全面完成回購

《通知》提出,對國家核準文件中明確要求電網公司建設,或國家政策要求電網公司建設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送出工程,或經廠網協商先由發電企業墊資建設的、現發電企業提出回購申請的自建配套送出工程項目,原則上在2015年底前完成回購工作。少數經營困難的省級電網企業,最遲2018年底前完成。

此外,對小型可再生能源項目配套自建送出工程,廠網間要加強協商,鼓勵有條件的電網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回購工作。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要共同做好接入電網工程的核準工作,后期核準由電網企業建設的公用電廠接入系統工程,應按自愿優惠原則盡快協商完成回購。對暫時不能回購的送出工程(含2003年電力體制改革之前發電企業自建的送出工程),由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自主協商,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可將資產無償劃轉電網企業。

據了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國家規劃內并執行規定審批程序的電站項目,其電力送出工程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按照國家建設計劃,與電站工程同步建成投產。發電項目投資方以自愿為原則,在服從國家電網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可以投資建設與該發電項目相關的專用送出工程,擁有相應的產權,并將接入公用系統處作為結算點。

雖然有政策規定電力送出工程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但由于項目建設經濟性等原因,電網企業不愿投入。在這種情況下,發電方不得不‘自愿投資’,以保障已建成的項目能夠正常輸電。

回購聚焦“經濟性”

《通報》顯示,截至2012年8月,全國發電企業自建送出工程共194個,涉及容量總計7391.9萬千瓦,涉及金額總計140億元,年運行維護費用1.73億元,年承擔線損折合費用3.82億元。其中,2003年廠網分開前項目有28個,占14%,涉及金額18.8億元。

據了解,目前電源項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存在兩大問題:一是發電企業自建送出工程造成廠網雙方權責不清,導致部分發電企業經營成本增加、損耗統計數據類別不準確,同時存在安全運行隱患;二是部分可再生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的電價政策得不到落實,發電企業面臨資金周轉壓力。

此次回購過程中經濟性是重要考量,通常來說,電網企業會優先回購經濟效益較好的線路。對發電量小、距離主網又遠的電源項目,電網企業是不太愿意回購的,比如西部地區小水電自建的配套輸送線路。

此外,國家能源局在《通知》中還明確了電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運行維護責任:在回購工作完成前,電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運行維護責任應按照現有產權由發電企業負責,資產正式移交后,由電網企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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