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之友、自然大學、北京市朝陽區公眾環境研究中心、綠色流域等多家環保組織來到國家環保部,分別就新近公開的《中石油云南1000萬噸/年煉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及批復向該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指出該環評報告完全沒有任何公眾參與的篇章,并據此要求環保部撤銷環評批復。
環評無公眾參與內容
“作為一個涉及重大公眾環境權益的項目,中石油云南1000萬噸/年煉油項目的前期信息公開卻極為有限。”自然之友理事李波說。2013年6月25日,在項目已經部分開工的情況下,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才公開《中國石油云南1000萬噸/年煉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批復。
通過審閱這兩份材料,多家環保組織驚訝地發現,這個項目的環評報告中,“完全沒有任何公眾參與的篇章”。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而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款也規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編制公眾參與篇章。
“然而,在涉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附件中,根本看不到公眾參與的蹤影。無論是目錄還是正文,既無公眾參與篇章,也無公眾參與內容;在報告書的綜合評價結論中,欠缺關于公眾意見的結論性評價。”北京市朝陽區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說。
“公眾參與篇章是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可缺少的法定內容,無理由列為‘商業秘密和工藝技術專利’,其具體內容必須與審批機關和廣大民眾見面,以便審查甄別公眾參與是否真實充分、合法有效。”自然大學發起人馮永鋒說。
環評批復不合法定程序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沒有公眾參與篇章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環保部在缺失公眾參與篇章的情形下批準環評文件,不符合行政許可的法定程序,依法應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綠色流域主任于曉剛說。
“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時,他們可以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專業委員夏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