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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發展問題再認識

時間:2012-09-26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在全球風能理事會和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等機構的支持下,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可再生能源專業委員會組織專家再次編輯出版了《中國風電發展報告2012》,一方面向廣大讀者展示中國和世界風電發展新形勢,另一方面也在中國風電的轉型之期,對風電發展進行回顧與再認識。

北極星風力發電網訊:在全球風能理事會和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等機構的支持下,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可再生能源專業委員會組織專家再次編輯出版了《中國風電發展報告2012》,一方面向廣大讀者展示中國和世界風電發展新形勢,另一方面也在中國風電的轉型之期,對風電發展進行回顧與再認識。本報選取中國風電發展展望和再認識部分進行摘編,以期讓讀者思索中國風電發展過程中的問題,提出轉型建議。

要速度和技術,更要健康發展

2011年開始,中國風電發展開始轉型,快速發展帶來了各方面的不適應,速度與效益的矛盾隨之產生。據統計2011年中國主要風電設備制造行業產能已達到30GW以上。而與此同時,2011年國內新增風機裝機容量僅為18GW,海外市場的開發才剛剛處于嘗試階段。這導致國產設備40%以上的產能處于閑置狀態。

2011年中國風能利用方面科技投入有所加大,并向實際應用和基礎研究兩方面或兩方面結合上延伸,出現了一定的創新,在有些方面也有一定原創性。但是,畢竟中國風電行業起步較晚,大部分整機企業在最初都是購買圖紙直接生產,在消化吸收引進技術的基礎上實現真正的創新和突破,這需要大量的基礎研究、科學實驗和長期的經驗積累。

部分廠家片面追求機組單機容量大、新機型下線速度快、急于批量安裝的效果,而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能力、產品質量重視不夠,對風機整體設計、載荷優化計算控制策略優化、并網性能等核心技術掌握不夠,導致部分風電機組質量不穩定,出現了多起嚴重風機質量事故,成為風電發展的隱患。

海上風電對風機穩定性和技術條件要求更嚴格,比如風機面臨的載荷工況更復雜、防腐要求更高、北方海域的浮冰、南方海域的臺風、免維護要求等。國內企業僅經過幾年時間的試驗,尚未真正掌握陸上風機的核心技術,就倉促進入海上風電市場,很可能會付出慘重的代價。

此外,中國風電機組制造行業缺乏自律,未形成行業競爭規范,大多采用低價戰略,報價低廉,缺乏理性,競爭過度。

2011年風電整機制造企業的競爭更加激烈而無序,直接表現方式就是價格戰,風機整機價格已從2008年的6500元/kW,下降至2011年的3700元/kW以下。某集團公司2011年1月、2月、4月、5月、10月分別進行的五次風電設備主機招標,各廠家投標的平均價格分別為3840元/kW、3837元/kW、3829元/kW、3827元/kW和3819元/kW,仍呈逐步下降的趨勢。風機產能過剩更加激烈,個別廠家的報價已低到3660元/kW,即使如此低價,開發商、整機制造商和零部件供應商之間相互拖欠貨款現象仍有發生。

業內普遍認為風電設備這樣的價格很難保持在改進、完善技術和保障品質方面合理和較高的投入,長此以往不利于風電機組設備產業健康發展。價格的下降,壓縮了整機制造企業和部件制造企業的利潤空間和科技投入,為風電行業長期健康發展埋下隱患。過度競爭還迫使國內整機制造企業提前進入海上風電市場這個風險更大的領域。

政策機制的弱點

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該法2005年頒布,2006開始實施,時間不長,于2009年通過一次修改。修改后的新法于2010年4月開始執行。然而,修改后的新法中的某些核心條款用詞含糊、對各有關方在發展可再生能源中的責任和權益界定不清,影響了其嚴肅性、公正性和科學性,形成法律漏洞。

舉例來說,新法規定電網對風電的所謂“保障性收購”。何謂“保障性”,可以有不同的解釋,電網方和發電方的理解差異很大。而實施細則遲遲沒有出臺,沒有權威的法律解釋,也無法進行核查和監督。壟斷的電網因此有恃無恐,進行風電收購或者要求風電“棄風”。再例如,新法要求風力發電企業有責任協助保障電網安全,但對電網安全與否及何時對風電企業進行協助保障,尚無明確規定。這都使電網可以以保障電網安全為由,禁止或解除風電項目與電網的連接,而不會受到監管和處罰。

風電聯網標準于2011年出臺,其基本上僅僅體現了電網方面的意志,其科學性、合理性受到質疑。電網對風電聯網的技術要求高于對火電,水電的要求,有些是不必要的。這個標準于2012年頒布執行,影響如何要待今后的實踐來檢驗。

無論是風電還是其他可再生能源的設備,其檢測特別是一些強制要求的項目檢測,應由獨立公正的第三方非營利公共機構來進行,而目前中國低電壓穿越檢測標準的起草和實施機構都是一家,而且隸屬于國家電網公司,本質上缺乏公正性和權威性基礎。此外,2011年國家規定對每一種型號的風電機組設備,都必須進行低電壓穿越技術檢測,但是用于風電低電壓穿越檢測的機構和檢測手段嚴重不足,已成為風電穩步較快發展的又一制約。

2011年,國家提出建立風功率預測系統的要求,2012年6月建成并完善,目前已部分完成。但已建成的風電場風功率預測預報系統精確度不高,誤差常在20%左右。由于風電場當地局限性大,對全局的了解不夠,從而導致預測不準,但無論如何,預測誤差不能被利用成為制約其發電,要求“棄風”的借口。

到2011年,獲得國家認監委批準開展風電設備認證工作的有兩家機構,鑒衡認證中心和中國船級社質量認證有限公司。但整體上說,風電設備認證工作還處于起步階段,技術手段和經驗有待進一步提高,在國際同行內的認知度不高。2011年,IECTC88成立了專門的風機認證委員會,推動風電設備認證結果采信。中國的認證機構、風電設備制造企業以及風電開發企業已經加入該委員會,應該充分借助這一平臺,推動中國風電設備認證結果得到更廣泛的采信,為風電設備“走出去”掃清障礙。

各方協調的角色缺失

2011年,由于中國電力發展體制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體制仍然不順,配額制還在研究之中,風電開發商、設備制造商、電網、地方政府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在風電開發中的責任沒有明確清晰的規定,或有規定但也未受到應有的尊重,或有排斥、逃避責任的現象未受到追究或無法追究,使有關責任沒有得到很好的履行。

目前50MW以下風場項目的核準權歸屬為各地省政府,2011年7月以前基本沒有約束,直接結果是近93%的風電場項目是由地方政府核準的。有些地方政府對本地資源、系統配套能力和消納的重要性認識和理解不透,協調地方各部門特別是電網企業的能力有限,使有些已核準的項目遲遲難以開工建設,或即使建成也面臨上網難、發電難和當地消納弱的問題。由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特別是風電項目建設對當地經濟的短期直接貢獻不大,2011年單純發展項目的熱情有所下降。

電網方面,2011年電網利用《可再生能源法》被修改的機會,利用低電壓穿越技術檢測和較高的風電聯電網技術標準回避了自己的社會責任,提高了風電的入網門檻,此舉雖然限制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但電網獲得了暫時的安定,符合它對經濟效益追求的要求。但這種情況不符合國有企業特別是壟斷性的大型國有企業應以社會效益為主的要求,值得關注。

設備制造業要靠市場銷售設備,而項目開發資源是設備制造企業得到市場份額的基本條件,獲取了資源市場就有了保證,因此為了獲取資源就只能在當地建廠,并被迫追求規模,而對當地是不是最適合建廠考慮減少。這種情況造成2011年中國在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業產能過剩的情況下產能還在繼續增加。

可再生能源開發商開發項目的目的是要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由于在資源選擇、設備招標包括工程招標、電力送出、消納、限電“棄風”等方面都受到了制約,無法按科學方法進行,使項目的建設和項目完成后的運營都出現很多變數,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難以保證,增加了項目的風險。上述責任不清、利益不平衡、有關各方缺乏共同的價值取向的現象,使得各方的積極努力缺乏應有的協調,大大降低了效率。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有關部門的行為和國家政策的執行或會受到左右、修改、歪曲甚至于掣肘,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這些問題有必要認真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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