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月21日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條例》的有關規定,現下達2011年第一批一般貿易焦炭出口配額,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1年第一批焦炭出口配額下達給符合2011年焦炭出口配額申領條件的企業。配額安排主要依據各企業2008年-2010年1-10月份的出口實績。為體現向生產企業傾斜的原則,同時考慮到金融危機的影響,此次配額安排適當參考生產企業2008年度出口供貨量。
二、根據2010年第78號公告,對2010年已獲得焦炭出口配額的企業,本次2011年度審核未考核出口業績及產業準入條件。自2012年度起,對所有申報企業將按照統一標準進行嚴格審核。
三、請各有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通知本地企業,同時密切跟蹤企業出口情況,相關問題及時報商務部(外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