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其實早已經不住在舊樓,不愁吃住,打這個官司,不是為了自己。”劉學基,廣州市因加建電梯而把規劃局告上法庭第一人,昨天再次與加裝電梯的項目審批方—廣州市規劃局在庭上二審對質,自當律師打官司。法官并未當庭宣判。
“我們不是不歡迎媒體,但希望你們公正報道。”對于劉學基這個“釘子戶”,住宅樓的原單位—廣州市某機關服務中心的一位經辦人已經習以為常,“他要告,我們就要跟著來”。劉學基提及的明月二路58號、60號均為八層樓房,其中60號樓房的電梯已經裝好,劉學基住的58號樓房的加裝工作則被擱置。
昨天庭審中,劉學基身旁并沒有看到律師的影子。這位年過古稀的老廣州,身兼律師和上訴人雙重身份,雖然已經不住在58號樓的一樓,但還是堅持較真,當庭舉出十多條相關法律和條例作論據。
記者在庭上看到,旁聽的幾乎都是60歲以上的老人,有人反對他,也有人支持他。反對他的大多數是高層住戶,支持他的則是底層住戶。“我從房產中介那里了解過,加裝電梯后,上層住宅增值20%,低層住宅卻貶值了。60號樓一樓的一位老婆婆,因為加裝電梯后住宅通風不暢,還得了肺炎。”劉學基向法官傾訴。
劉學基要求法官判令撤銷規劃局發出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58號、60號兩棟樓加裝電梯,都是在原宿舍樓之外新增的建筑體量,并不是‘改建、重建建筑物’,根本不能套用《物權法》第76條,僅僅因為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就進行加裝!此外,加裝完電梯后,小區通風不良,污染嚴重,也違反了《物權法》中加建建筑物不得妨礙建筑物通風、采光等規定。”
市規劃局有關人士則表態,電梯作為建筑物垂直交通系統的一部分,是不可能脫離主體建筑物而獨立存在的,因此屬于建筑主體的附屬建(構)筑物;加裝電梯工程,只是對建筑物局部改建,而在批示之前,已經征得建筑物面積及業主總數均占2/3住戶的同意。因此,頒發許可證并沒有違反《物權法》相關規定。加建電梯位置的東西兩側并沒有建筑物,從通風、采光角度來講,也不會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