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的政策,用一個詞來表述,就是‘負責任’。首先是對中國人民負責,同時也要對世界人民負責;既要對當代人負責,也要對后世人負責。”中國外交部氣候變化談判特別代表、2009年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中國代表團副團長于慶泰強調道。
自1976年進入中國外交部以來,于慶泰曾在外交部亞非司、國際司、非洲司等多個部門以及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工作過。約旦、埃及和坦桑尼亞都留下了他的足跡。2007年9月,外交部成立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對外工作領導小組,他從非洲轉到應對氣候變化談判的陣地。其在外交部素以“冷靜、謹慎”著稱。近日,于慶泰接受了《瞭望》新聞周刊的專訪。
“發展中國家必須捍衛‘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瞭望》: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和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于慶泰:從基本認知方面講,中國政府認為氣候變化是全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只有國際社會通力合作才能有效應對。作為發展中大國,中國責無旁貸,必須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在戰略和政策層面,中國政府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致力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推行節能減排;重視科學技術的支撐和引領作用,積極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綠色經濟、低碳經濟發展道路;普及知識,增強意識,動員包括企業和民眾在內的全社會積極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中來。
在目標和措施層面,中國政府自主提出了雄心勃勃的行動目標: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燃料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達到15%,森林面積增加4000萬公頃。為確保上述目標的實現,中國還提出,要將應對氣候變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不斷完善相關產業政策、財稅政策、投資政策,并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法規建設,為應對氣候變化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瞭望》:中國一直主張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目前,一些西方國家想要拋棄這一原則。在此情況下,國際社會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應該如何應對?
于慶泰:我們目前面臨的氣候變化問題,是發達國家在其工業化過程中長期無節制排放溫室氣體造成的累積惡果。據專家測算,目前大氣中溫室氣體的大約80%來自發達國家的累積排放。發達國家對氣候變化負有歷史責任,發展中國家是受害者。這是包括發達國家在內的國際社會的共識。基于這一共識,《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作為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原則。一段時間以來,有的發達國家公開挑戰這一原則,另一些發達國家口頭上仍接受,但無意按照這一原則履行義務,千方百計地向發展中國家推卸責任。發達國家的上述做法,嚴重損害了國際合作的基礎,是國際談判進程無法取得進展的根本原因。
保護氣候是人類的共同責任,但問題制作者和受害者的責任是不同的。氣候變化問題是發達國家造成的,要求發展中國家承擔與發達國家相同的責任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被接受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普遍較低,技術水平不高,消除貧困、提高人們生活水平的任務很重。發展中國家必須將發展置于最優先的位置,同時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根據自己的國情和能力,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貢獻。應對氣候變化,不能以犧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延續貧困為代價。因此,發展中國家必須捍衛“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歸根結底,還是缺乏政治意愿”
《瞭望》:在能源技術方面,發展中國家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有關規定,發達國家應無償地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但很少見諸行動。發達國家“口惠而實不至”的原因是什么?發展中國家又該如何應對?
于慶泰: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不是做“善事”,不是富人“無私”地幫助窮人,而是它們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理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其基礎是發達國家在造成氣候變化方面負有歷史責任。換句話講,就是問題的制造者理所當然應該向受害者提供補償,這既是道義責任,又是法律義務。發達國家政府在《公約》中作了承諾,卻無意落實到行動上。
在資金問題上,發達國家并沒有按照《公約》的規定提供新的、額外于傳統的官方發展援助的資金,僅僅是對原有發展援助貼上“氣候”標簽,附加了新的條件,實際上并沒有什么增加。“哥本哈根”協議中提及的300億美元快速啟動資金,是否能夠真正地快速到位,還是一個非常大的問號。
在技術轉讓問題上,發達國家總是以技術由企業掌握、應通過市場運作為借口,或以保護知識產權為理由,毫無作為。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轉讓的承諾,是發達國家政府在《公約》中承擔的法律義務,自然應該由發達國家政府來兌現。只要有誠意,完全可以找到既能夠保護知識產權和發達國家企業的合理利益,又能兌現政府承諾的路徑。發展中國家已經提出了具體的倡議,但發達國家普遍持消極態度,無意回應。歸根結底,還是缺乏政治意愿。
發展中國家將堅持要求發達國家兌現自己在《公約》中作出的承諾,這是加強國際合作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
“讓我感觸最深的,是中國的建設性作用和積極貢獻”
《瞭望》:請給我們講一些談判中經歷的最難忘的事情,尤其是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期間留下最深印象的事。
于慶泰:我參加了哥本哈根氣候大會。由于在會議期間,各種平行的談判、磋商、會議很多,我能夠親歷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現在回想起來,哥本哈根氣候大會期間,讓我感觸最深的,是中國的建設性作用和積極貢獻。
在哥本哈根會議開始之前,有的發達國家對會議進行大肆炒作,將期望值無限提高,似乎如果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不能夠按照它們的設計取得成果,世界末日就會來臨,人類將不復存在。同時,他們還不遺余力地將注意力引向發展中大國,尤其是要將中國推向風口浪尖。這些國家無視自己的歷史責任,無視中國的人口數量和發展階段,惡意渲染中國已成為世界第一排放國,無限夸大中國的責任,別有用心地提出,哥本哈根氣候大會能否成功,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能否展開,取決于中國,為會議一旦失敗就將責任推給中國預作鋪墊。他們很清楚,為了向發展中國家轉嫁責任、讓“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永遠地停留在紙上,必須首先壓中國妥協、退讓。
中國不僅頂住了壓力,維護了自己的發展權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利益,還為推動會議取得積極成果發揮了極具建設性的作用。
會前,中國政府宣布了自主行動目標和相關政策措施,并表明了為實現這些目標作出艱苦卓絕的努力的意愿。中國所展示的負責任態度,為哥本哈根氣候大會能有一個良好的氛圍作出了貢獻。
溫家寶總理親自與會,并在短短的三天時間里,展開頻繁的外交活動,以縮小分歧、增進共識為核心內容,不辭辛苦地做各方工作。在會議的最后一天,談判陷入僵局,會議幾近破裂。危急關頭,溫家寶總理又親赴一線,最終與有關國家領導人一起,就談判中的核心難點問題達成共識,避免了會議的失敗。
“扶大廈之將傾”。這就是中國對哥本哈根氣候大會、對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貢獻。
“后哥本哈根”時期的務實與理性
《瞭望》:目前,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國際上不乏“中國責任論”的聲音,應該如何看待這一言論?如何保障中國的發展權?
于慶泰: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內的“中國責任論”,既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推卸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發達國家對中國強勁發展勢頭感到緊張、要千方百計干擾我們發展進程的反映。它們片面、孤立地看待中國現階段排放規模,惡意渲染、無限夸大中國的責任;在中國自主行動力度、國際核查的一系列問題上糾纏不休,核心目標就是要壓我承擔與發達國家相近的義務。
同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愿意積極參加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作出自己的貢獻。但這一合作必須以“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為基礎,中國不可能承擔超出自己責任和能力的義務,不能以犧牲自己的發展為代價。在這一問題上,中國的立場是十分明確的。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溫家寶總理在大會發言和與其他國家領導人會談中表示:中國宣布的自主行動不附加任何條件,不與任何國家的減排目標掛鉤。我們言必信,行必果,將堅定不移地為實現甚至超過已宣布的自主行動目標而努力。同時,中國提出的自主行動目標是不容談判的。總理的表態,一方面表明了我們積極負責的態度,一方面也用擲地有聲的語言,展示了我們堅決維護國家發展權的決心。
《瞭望》:在未來的氣候變化談判中,中國將往什么方向努力?
于慶泰: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之后,各方都對會議結果進行評估,開始了一個反思與調整的階段。從目前情況看,進入“后哥本哈根”時期,各方將以更為務實、理性的態度對待談判進程,不會重復會前大肆炒作、將期望值無限提高的老路。但從基本態勢和核心立場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可能性不大。未來的談判進程將是長期的、復雜的。
中國將繼續以對自己人民負責和對世界人民負責的態度,積極參加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我認為,具體地講,我們要做好兩個方面的工作:
其一,把我們自己的事情做好。中國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高速發展的階段,能源結構以煤為主,在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方面面臨著特殊的困難。要實現已經宣布的自主行動目標,必須作出艱苦卓絕的努力。我們必須立足于科學發展,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堅定不移地走可持續發展、低碳綠色發展之路,將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視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創新型國家的重要內容,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政策體系和管理體制,確保將目標轉化為實際成果。
其二,繼續以建設性態勢參加國際談判進程,積極倡導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作為發展中大國,我們有責任維護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利益。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應該由我們承擔的責任,就積極承擔,并且重行動、重實效。不該由我們承擔的責任,有損中國人民利益的,不論壓力有多大,不論壓力來自何方,都要堅決抵制。理由也很簡單:中國的發展權,中國人民享受更好生活的權利,是不容談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