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和惠州富士再次與廣州番禺富士對簿公堂;有律師表示,鑒于該案涉及近十個城市電梯企業,期待最高院下達統一判決標準。
本報訊 羊城晚報記者黃亮報道:廣州番禺富士電梯有限公司在2005年獲得富士商標,隨即把全國的富士電梯生產企業告上法庭,理由是侵犯其商標權。前天,羊城晚報一路追蹤報道的“富士電梯案”(詳見羊城晚報2月3日、2月25日報道),在佛山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作為上訴方的東莞和惠州富士再次與廣州番禺富士電梯有限公司對簿公堂。
與此同時,上海、蘇州等多家富士電梯公司也于本月紛紛走上法庭,被告的隊伍越來越大,該案的影響面日益延伸開來。
商標擁有時間從申請日算起?
因為該案已被省高院提審,按程序應該在高院提審裁定以后,才能進行審理判決。然而,此次二審似乎不走尋常路,在省高院裁決前已開庭,有律師稱從業20年未見過如此特殊的做法。
在庭審現場,上訴方東莞和惠州富士公司認為,廣州番禺富士電梯有限公司注冊到的富士電梯商標與真正的富士商標有本質區別,前者的商標毫無知名度和美譽度,后者卻凝聚了廠家多年勞動成果的精華。“富士是個聞名全世界的地名,任何人都沒有權力阻止別人對這兩個字的使用。”
廣州番禺富士電梯公司聲稱自己早在十多年前就已申請富士商標,對該商標的擁有時間應該從申請之日算起。對此說法,惠州富士表示不可理解,因為申請不代表已獲得。
番禺富士對電梯安全難負責?
由于廣州番禺富士只有商標、沒有“電梯生產資質”,它被指控無法對電梯的安全負責。惠州富士的代理律師代朝勇指出,根據《商標法》第七條,商標持有人須對商品質量負責,所以廣州番禺富士要對電梯安全負責,可是,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只有具備生產資質的電梯企業才能對質量負責,番禺富士公司沒有生產資質,該如何負責?如果不能負責,電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該如何保障?
對此,番禺富士電梯公司沒有做正面回答,其代理律師不斷重申“是否具備生產資質不影響申請商標”。
律師:要避免“同案不同判”
在庭審現場外,記者見到了同被起訴的上海和南海富士電梯公司的代表,他們不遠千里趕到現場旁聽該案,據了解,全國各地幾十家富士電梯公司、數千家電梯經銷商都在關注該案的進展情況。
有律師認為,鑒于該案涉及全國近十個城市的電梯企業,而其案情基本相似,所以有理由期待最高法院下達同一判決標準,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發生。廣東匯俊律師事務所律師韓一衍說,如果沒有統一司法裁判標準,各地法院有可能判決不一樣,比如說這家贏了,那家卻輸了,那么其中有一家的判決就是錯誤的,因為該系列案的案情和訴求基本一致,結果卻大相徑庭,盡管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從維護司法統一和權威的角度來說,很難說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