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目前,市場上出現一些廠家,生產的產品其外形、尺寸、顏色與我公司G9、G11系列產品相同
目前,市場上出現一些廠家,生產的產品其外形、尺寸、顏色與我公司G9、G11系列產品相同,以我公司產品的外形技術為標準,進行產品的生產和組織銷售,以銷價或其他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給我司造成嚴重的損害。為此,我公司嚴重聲明如下:
我公司鄭重要求:
1、凡侵犯或正要侵犯我公司技術與產品的專利權的,必須立即停止侵權;
2、對采用我公司專利技術、已造成侵權事實的單位或個人,我公司保留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置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保留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3、對于肆意侵害我公司產品與技術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我們將通過法律武器予以捍衛我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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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相關條文規定: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第五十七條 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既侵犯其專利權”。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六十條 對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
第六十三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并處以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一條 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 1 至 3 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 5000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 50 萬元。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條文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相關條文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做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條文規定: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取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條文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四條 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 “ 情節嚴重 ” ,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 “ 假冒他人專利 ” 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 “ 非法經營數額 ” ,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十七條 以前發布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后不再適用。
深圳安邦信電子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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