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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進口苯酚適用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

時間:2009-02-02

來源:中國傳動網

導語:商務部決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英文名稱:Phenol)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

商務部31日發布年度第3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英文名稱:Phenol)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 此次期終復審產品范圍與中國商務部2004年第2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稅則號為:29071110。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將繼續按照中國商務部2004年第2號公告、2006年第64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本次復審調查將于2010年2月1日之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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