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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新規出臺

時間:2018-02-27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昨日(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

昨日(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質檢總局、能源局印發《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保有量與日俱增,而作為新能源汽車核心的動力電池用量水漲船高。動力電池的使用年限一般為5到8年。業內人士預計,從2018年開始,國內首批進入市場的汽車動力電池即將迎來“報廢潮”。

本次出臺的《辦法》提出電池生產企業應與汽車生產企業協同,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對所生產動力蓄電池進行編碼,汽車生產企業應記錄新能源汽車及其動力蓄電池編碼對應信息。電池生產企業、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通過溯源信息系統上傳動力蓄電池編碼及新能源汽車相關信息。

《辦法》要求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一)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回收服務網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與其協議合作的相關企業。

回收服務網點應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貯存、運輸的原則,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及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

(三)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采取多種方式為新能源汽車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通過回購、以舊換新、給予補貼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

廢舊動力蓄電池移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私自拆卸、拆解動力蓄電池,由此導致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拆卸、包裝運輸、余能檢測、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環保等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標準,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準體系。

《辦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有專家估計,2018年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市場可達50億元規模,2020年預計增長至100億元規模以上。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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