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人能否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者?法律是否應該給人工智能的創作提供鄰接權或不正當競爭保護?他人對人工智能創作成果的使用,是否可能構成侵權?算法作為人工智能的核心,是否具有知識產權?”12月10日,在“2016北大-斯坦福-牛津互聯網法律與公共政策研討會”上,面對人工智能時代愈來愈近的腳步,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德成在研討會上提出了這樣一連串的問題。
物聯網、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大數據及高性能計算等領域,成為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創新戰略和產業升級的重要方向。在這樣的時代趨勢下,如何在法律、秩序的穩定性與市場和技術創新的活力與多樣性之間尋求包容與平衡,成為了互聯網與法律行業需要共同面對和探討的焦點。
在李德成看來,在人工智能核心技術全球專利布局的背景下,中國用怎樣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鞏固人工智能的核心競爭力,值得重視。
人工智能發展致法律問題凸顯“人工智能究其本質,我認為它更多的意義在于是人的助手、人類工具的延伸。”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劉德良指出,認識到這一點,對分析人工智能時代的隱憂和提出對策有指導性的意義。
“人工智能即便有思維,但是它也沒有思想、沒有生命,所以它不可能站在人的對立面。它永遠只是人的手臂,是一種工具,這應當是我們對人工智能時代所新產生的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認識的基本觀念。”劉德良表示。
而面對人工智能可能引發的侵權問題甚至犯罪問題,劉德良認為,需要考慮兩個層面的問題:“如果人工智能是僅作為一種工具存在,它所涉及違法行為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是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者或所有者;而如果涉及到人工智能的自主性行為,則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就應當追溯到人工智能的開發者、設計者。”
平臺責任分配需解構交易模式
借助互聯網連接一切的媒介特性,平臺經濟成為當下最炙手可熱的新經濟形態。
“平臺經濟的模式下,一方面有成千上萬的消費者在使用平臺上的基礎服務;而另一方面,還有一些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他們選擇你的平臺,在你的平臺上銷售他們的服務。”騰訊研究院院長司曉解釋,在這種平臺經濟的商業模式下,向用戶收費是最方便的賺錢手段,但卻并非最合適的。
“向用戶收費會造成用戶流失,而作為平臺,應該找到更加合適的盈利模式:通過免費、高質量的基礎服務,吸引更多的活躍用戶聚集到平臺上,再以此吸引更多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到平臺上來。通過這樣的方式,平臺就可以獲取廣告收入,以及與第三方服務供應商進行利益共享。”司曉表示。
司曉提出,在互聯網的新興市場中,平臺應當搭建一個好的組織架構形式,才能打造成功的商業模式:“一個平臺應當能夠將所有的用戶和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相連接,能夠最有效、最高速地傳播信息,給他的用戶帶來更多的附加價值。”
“微信、淘寶、滴滴、百度等我們耳熟能詳的企業,都可以看成是現代互聯網環境下的平臺。”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表示,盡管不同公司的服務內容差異非常大,但仔細分析其業務模式的話,實際上所有的平臺是有共性的。
時建中歸納,平臺經濟的共性主要有兩個方面:首先,所有的平臺都是基于一項核心服務,形成了多項產品或者服務的聚合,如微信、滴滴等,都是在主營業務的基礎上,不斷平臺化;其次,與傳統的市場結構不同,所有的平臺都是雙邊或者是多邊市場。
“不過,在平臺法律責任的問題上,僅僅注意到這種共性是不夠的,只有深入地解構平臺的交易結構、交易流程,在整個交易過程當中所涉及到的不同主體,以及這些不同主體之間不同屬性的法律關系,我們才能夠真正地把隱藏在細節當中的魔鬼給找出來,才能夠按照公平正義原則,來配置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時建中說。
數據保護亟待構建新權利
無論是人工智能還是平臺經濟,這一切的基礎性支撐,都需要依靠大數據來完成。而在大數據環境下,隱私與數據保護問題,一直都是人們關注的焦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教授認為,數據已經成為一種非常重要的資源,而我國當前有關數據保護的法律制度,主要還是圍繞著個人信息保護為中心而建立起來的。
“今天是一個數據世界,數據經濟隨處可見。在重視個人數據隱私屬性的同時,我們更要看到數據經濟的雙向性,特別是經營者經過自己的數據加工行為來提升數據品質,使我們的數據經濟變成一個真正的智能性的經濟。在這種情況下,數據的財產屬性越發凸顯,僅僅依靠個人信息人格權的角度來保護公民的個人數據,遠遠不夠。”龍衛球說,“我們能不能從民商法的角度,從財產權、物權或者是知識產權的思路出發,圍繞著數據經濟本身也進行一種新的權利建構,建立數據的財產權,值得思考”。
龍衛球指出,這樣的權利設計本身來說,首先應當是市場層面的產權設計,對于整個市場規范而言,將會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騰訊法務部助理總經理王小夏談到了近些年騰訊在數據保護問題上的商業實踐:“在用戶數據保護上,我們一直秉承三個維度——透明度、用戶控制力、數據安全。一個籬笆三個樁,這三個樁打下去,對于用戶、平臺以及第三方數據利用者和分享者,厘清數據利用上的合理界限,是有很大幫助的。”
“以微信的隱私保護設計為例,如詢問用戶是否要匹配通訊錄、消息撤回機制、朋友圈照片向陌生人展示的數量限制等,并不是在微信剛開發出來時就有這么多,而是根據用戶在使用過程中的及時互動和反饋,依照法律相關規定的演變,一切以用戶為中心,逐步增加。”王小夏說,除了具體產品的數據保護外,在諸如精準廣告等數據應用問題上,騰訊也積極參與、反映行業情況,推動了《中國互聯網定向廣告用戶信息保護行業框架標準》的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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