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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與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政策調整

時間:2008-07-12

來源:中國傳動網

導語:技術創新是當代科技和經濟發展的強大推動力,技術創新已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礎。

技術創新是當代科技和經濟發展的強大推動力,技術創新已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礎。中小企業是企業創新主體中最活躍、最富有活力的組成部分,在帶動技術進步、促進國際貿易、穩定經濟增長、減少失業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在我國即將加入WTO的背景下,中小型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唯有全面開展技術創新,才能贏得和保持生命力。研究WTO框架下我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政策問題,即是有重要理論意義,更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 一、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迅速但創新能力不足 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中小企業得到迅猛的發展,由1980年44.16萬家增加到2000年的1000余萬家,從業人數增加了近5000萬,占全部工業新增人數的70%左右,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貢獻者。但從整體上說,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層次不齊,水平不等,大量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明顯存在創新能力不足、資金匱乏、管理落后等一系列問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1、部分中小企業自身素質低下、技術落后、管理乏力,產品很難跟上市場要求;2、組織結構和產業結構不合理,有低水平重復建設和重復投入等問題,企業間也缺乏社會化、專業化的分工、社會化服務體系尚未跟上;3、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扶持力度不夠,導致中小企業社會負擔過重,尤其在入世前的今天,將是中小企業尋求發展的一大絆腳石;4、有關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制法規不健全,政策宏觀管理滯后。由于我國的經濟政策有許多是根據企業的規模制定的,因此在有利于大企業發展的同時,卻使中小企業處于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之中。 二、加入WTO對我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影響巨大  加入WTO對我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影響巨大,我們可以從技術創新與WTO相關規制和條款的情況進行分析。WTO的主要規制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信息技術協定》(ITA)、《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政府采購協議》等,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1)市場法律法規,旨在規范市場行為,提高市場效率; (2)技術法律法規,旨在保障或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3)投資法律法規,旨在保證各創新主體的健康發展。這些法律法規對技術創新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又有消極限制作用。 市場法律法規保證了產品市場的公開性和競爭性,對促進企業的研發活動和技術創新十分重要;技術法律法規促進企業的技術需求,引導企業技術創新的方向;投資法律法規保證了各種角色在技術創新過程中有公平的活動規則。由于一些法律法規的限制,使企業在技術選擇上受到制約,在技術開發不確定性因素增加、成本增大。例如,TRIPS協議將進一步加強跨國公司在技術供應方面的自然壟斷地位,而這種技術獨占權將自然而然地轉化成為市場壟斷權,因而在技術轉移方面將出現更多的限制性商業做法,迫使發展中國家企業不得不付出更高的成本以獲得外國先進技術供應,并使某些長期以來以仿制為主的部門面臨嚴峻的挑戰。加入WTO后,這些協議將自動適用于我國,從而使我國技術創新所面臨的制度環境發生顯著變化,進而直接影響到我國技術創新制度建設的方向、重點和速度。加入WTO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可以歸結為下述幾個方面: 1、加入WTO有利于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優化產業產品結構。當前,資金短缺、技術落后和產業、產品結構不科學、不合理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加入WTO后,中小企業面臨更為激烈的競爭和隨時都有可能被淘汰的威脅。這就迫使中小企業必須從實際出發,有計劃、有步驟地通過增加資金投入、加快技術改造和優化產業、產品結構來適應形勢的要求。“加入WTO”不僅可以使我國在世界經濟貿易活動中獲得長期而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而且還可以為中小企業創造一個直接與世界各國進行經貿往來的廣闊天地。這將十分有利于中小企業吸收外商投資,緩解資金不足困境,引進技術設備,改造落后企業,進而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和產品檔次的提高。 2、加入WTO有利于調整企業結構,聯手參與國內外的市場競爭。從企業結構角度分析,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存在著布點分散、規模較小等問題。這種狀況,既難以大幅度提高企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勞動生產率,又不易形成規模經濟與國外企業相抗衡。加入WTO使中小企業陷入多角度、全方位、大力度的市場競爭之中,迫使企業著力開發或尋找“龍頭”產品,聯手組建跨地區、跨行業的企業聯盟,依靠聚集起來的資金、技術、人才優勢,改變各自為陣、勢單力薄、競爭無力的狀況,迅速提高技術水平和產品檔次,形成綜合性、高層次、全方位參與國際國內市場競爭的能力。  3、加入WTO有利于提高整體素質,提升創新水平。從我國中小企業的整體素質分析,多數單位設備陳舊、工藝落后、管理粗放、科技人員偏少、職工素質偏低。加入WTO之后,中小企業要生存、要發展,就必須參與國際企業標準體系和國際市場需求、國際價格標準、國際營銷貫例來培養人才、管理企業、組織生產、推進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增加花色品種。這將有利地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整體素質在一個較短的時期內得到顯著提高。加入WTO意味著市場開放和低關稅,必將吸引跨國公司進一步來中國投資,跨國公司高投入、大規模的技術開發將有力地帶動了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首先,跨國公司的科研實力和尖端技術的突破為中小企業的創新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技術環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計算機技術的不斷提高。計算機的迅速推廣,使得原本只有大公司才能擁有的先進的技術開發平臺在整個社會內普及開來,為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供了有力的基礎支持。 同時,由跨國公司推動的遍布全球的信息高速公路使得各種信息可以被迅速取得和利用,使中小企業能用比以前簡單得多的方式獲得大量寶貴的信息資源。其次,跨國公司以其高技術附加值的產品,實質上為社會制定了新的技術等級標準。這一標準的不斷升級勢必在全社會范圍內起到一種“選擇提升”作用,使得公眾對各種產品的技術水準產生新的期待。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若不想被技術期待日益提高的購買群體所拋棄,就必須不斷地推出新產品,以此鞏固和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再者,由于重大技術創新的費用越來越驚人,跨國公司越來越傾向于通過全球高層迅速收回成本,在全球化的激烈競爭中,先發達國家后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移戰略正逐步被高科技產品同時進入全球市場這一戰略所取代。同時,跨國公司世界范圍內的技術轉移也使得一些次發達國家的技術水準有了顯著提高。此二者均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次發達國家企業的創新沖動,而且對開拓創新視角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使次發達國家的中小企業創新趨于活躍。  4、加入WTO對可持續發展提出更高要求。加入WTO后,由于資格因素導致的貿易限制問題將上升。而環境就是一個主要且重要性日增的技術因素,加入WTO對中國可持續發展提出更高要求。這主要表現在以下4個方面: 一是安全和健康標準,這一直是影響中國出口貿易的最主要障礙之一。WTO在為成員提供更多進入市場機會的同時,也通過制度的完善和相關協議中規定相關義務,保護其成員的儀器安全和人民健康。例如,《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0條允許成員國為保障動植物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為使短缺的資源不致于耗盡而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在《植物與衛生建議協定》、《農業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等協議或條款中,都涉及產品標準,規定了儀器和動植物產品的健康和安全標準。在《補貼與反補貼協議》中,允許成員為環境保護對本國企業進行補貼。環保要求已經成為WTO處理產品標準、食品安全、知識產權等問題時的重要目標。目前在國際貿易中安全和健康標準和范圍越廣,內容越來越細,執行越來越嚴。在中國這樣一個整體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大國,要全面一致地使產品達到國際安全與健康標準,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這既包括認識方面,也包括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入世在這方面的影響在相當長時間內是負面性的。 二是環境資源。中國有著世界上最豐富最具特異性的環境資源,這是發展綠色產品生產和生態旅游的基礎。但目前我國的環境資源受到嚴重威脅,包括污染、生態和文物的破壞,這大大削弱了我國環境資源方面的優勢。 三是資源替代。加入WTO將為中國提供多樣化利用全球自然資源的機會,有利于我國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改善。如在經濟合理條件下,利用國外的石油和天然氣,加速國內能源結構的轉型;利用國外的礦物資源,避免國內貧礦開采對生態的過度破壞等。四是環境貿易。它是指以環境物品與服務為內容的貿易活動。中國環境產業及其依賴的環境技術十分薄弱,入世后將受到較大沖擊。但中國多樣化的環境背景條件需要多樣化的環境技術,在發達國家環境下發展起來的環境技術不會完全適合中國的需要,這客觀上為我國環境技術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如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二次開發來發展我國自己的環境技術,而這些具有廣泛適用性且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環境技術和設施在環境背景相似的發展中國家可能會有較大的市場潛力。此外,中美協議的其他關于農產品、工業產品、配額和許可證、進口和分銷權、產品特殊保護條款,以及WTO的其他規則也將對我國科技發展產生或大或小的影響。 三、WTO框架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政策調整方向和重點  在WTO框架下我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政策的調整,必須考慮經濟全球化發展背景,考慮與技術創新相關的WTO法律法規特點及對全球經濟的影響,分析WTO法規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我國技術創新的影響,探討其條款與我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及相關制度建議的相容、摩擦和抵觸的情況,劃出綠燈、黃燈和紅燈三種類型的規制,即其一,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及相關制度建設不發生影響和條款,如投資交易及傾銷方面的大量條款,我們可以照樣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或吸引外資推進引進、消化、吸收、創新的技術創新工作,可以繼續完善相關的制度建議;其二,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及相關制度建設有一些摩擦的條款,如技術壁壘設置的限制和允許條款,我們可以利用技術壁壘設置的限制條款,繼續將我們的創新成果推向國際市場,可以利用允許條款,設置合理的技術規定和技術標準來限制可能影響環境、生態和人民健康的技術及產品涌入市場;其三是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及相關制度建設直接沖突的條款,如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一系列條款,我們慣常采用的“以市場換技術”的做法,由于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而不得不放棄,大量的模仿將被禁止,我們不得不在高新技術領域加大技術創新力度,必須加快自主知識產品創新和產業化步伐,選擇中小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創新產品群,提出相應的制度建設方案。  1、用法律手段積極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考慮到加入WTO后,中小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存在的不利條件,政府應制定專門的法律和政策,加快促進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盡管這些年我國針對中上企業陸續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但在我國中小企業立法方面仍存在著很多問題,一是計劃體制的痕跡較明顯,如所有制性質分別立法就是一例,這導致了各種不同經濟成份中小企業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上的不平等;二是還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三是缺少專門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法規。必須加快立法步伐,加大立法協和度,充分運用法律手段規范技術創新過程中各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為加入WTO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創造一個更好的環境和空間。針對加入WTO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面臨的新的外部環境,法規建設的主要目標應重點放在兩個方面:(1)擴大中小企業的技術來源,中小企業的特點之一就是技術和資金相對薄弱,不能完全靠企業自己研究開發,需要外部技術來源。應根據中小企業的需要,制定有關政策和激勵機制,調動專業科研機構和大企業為中小企業開發技術和轉移技術的積極性,特別要發揮受各級政府資助的研發機構的作用。同時,要調動中小企業自身創新和采用技術的積極性。政策重點應放在研究開發和市場開拓方面,主要通過開發費用攤入成本,研究開發資助,采購新技術產品等政策。調動企業的積極性。(2)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調動各方面的創新積極性。要貫徹知識和技術參與分配的原則,正確評價創新成果及研究開發成果的價值,明確創新者的利益。  2、有效激發創新精神,完善風險投資運行機制。允許有創業能力的人力資本和智力資本,按照知識產權、人力資源等要素,在創業中的特殊權能作為企業的資本形式,不僅參與企業分配,尤其要參與企業的投資與改制;積極探索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風險資金投入與退出機制,發揮政府對風險投資的導向作用,積極鼓勵探索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基金的管理模式與動作途徑。 3、大力發展共性技術,促進中小企業經濟結構的轉型。共性技術一般是指與專用技術相對應的概念,是指在很多領域內已經或未來可能補充廣泛應用,其研發成果可共享并對整個產業(而非個別產品或企業)或多個產業及其企業產生深度影響的一類技術。美國布什政府在一份政府報告中(1990)將共性技術定義為:共性技術是存在潛在的機會,可以應用于多個產業的產品或工藝的科學事實,這種事實在這具體表現為科學概念、技術組成、產品工藝以及科學調查。近些年來,在我國中小企業迅速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的同時,還存在著總體運營不佳,生產能力利用不足、產品積壓嚴重、增長乏力、后勁不足等。其深層次原因之一在于我國各地區產業結構趨同嚴重,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著生產集成度低、專業分工差、批量小、技術含量低、小而全等不合理現象,發展性技術,能夠有效地改善產業結構趨同帶來的資源嚴重浪費,提高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水平,減輕中小企業技術開發所需要的資金、人才的負擔,加快產學研合作步伐,促進我國中小企業從生產能力建設向創新能力轉變。 4、設立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科技計劃。政府設立科技計劃支持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是近年來一些主要工業化國家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取得了明顯的效果。政府科技計劃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扶持主要采取熱能優支持的方式,即引入競爭機制,有選擇地支持那些有好的創新思路、創新設計和創新產品的企業。扶持措施既包括直接財政支持,又包括間接支持手段,如提供稅收優惠,提供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等。近幾年來,我國陸續實施的一系列中小企業技術開發與創新的科技計劃,對中小企業的技術開發與創新活動產生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這些計劃都有一共同特點,即僅僅支持技術開發與創新的商業化階段為主。事實上,中小企業技術開發與創新的每一個階段都存在很大風險,政府在技術創新活動還不能產生商業利益之前就應給予少量支持,隨后再支持創新成功企業扶持成果的商業化,這種分階段的扶持即有利于降低技術開發與創新的風險,又有利于提高支持創新能力。以美國為例,美國小企業管理署設立“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和“小企業技術轉移研究計劃”就是以商業化階段之前的技術開發與創新為支持對象,我們應設立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科技發展計劃,以加強對中小企業技術開發與創新全過程的支持。近些年美國等國家在制定科技計劃時,日益重視促進產學研的結合。一方面鼓勵中小企業參與政府的開發活動,另一方面推動政府研究開發機構、大學與中小企業在研究開發方面的聯合,促進大學、研究的技術創新成果向中小企業的轉移。我國在產學研結合方面有許多成功的案例,如聯想集團、北大方正集團、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等。但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差距仍很大,應該制定有關政策和相應的科技計劃,大力鼓勵產學研聯合,使大學和科研院所成為企業技術創新的重要源泉。 5、加快健全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社會化服務支撐體系。通過向中小企業提供咨詢、信息和技術培訓等服務,推動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是各工業化國家的成功經驗。近些年,各國政府不斷加強在這方面的投入,而且,隨著全球信息產業的發展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充分運用高新技術手段,為中小企業提供更便利的信息、咨詢服務已成為成本低、成效快的重要手段,成為各國政府的主要政策之一。完善中小企業技術服務體系。強化以下服務:一是信息咨詢服務。有針對性地搜集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市場信息、技術信息、決策信息和人才信息等,經過必要的分析加工后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咨詢服務。二是中介服務。為企業和科研機構之間,企業和企業之間開展經濟協作以及企業的產品出口等牽線搭橋;三是培訓服務。幫助中小企業經營者提高素質、改善經營管理;四是企業診斷和經營指導服務。要注重培養企業創新人才。通過多種形式對企業技術開發人員、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更新他們的知識結構,提高他們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管理創新能力。大力支持科技咨詢產業的發展,鼓勵創立各種咨詢公司、信息公司以及從事技術交流和轉讓的公司等,幫助中小企業提高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改進組織結構,制定企業發展和市場開拓的戰略規劃等。要大力加強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建設。在過去幾年,生產力促進中心有了較大發展,已初步形成機構建設體系,基礎條件也在逐步改善,已經成為中小企業,尤其是鄉鎮企業技術創新的后盾,成為市場信息轉播和科研成果商業化的重要通道。但由于生產力促進中心仍處在初創階段,還存在許多問題,如缺乏總體規劃、自身綜合服務能力薄弱、人員素質不能適應工作需要,以及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夠等,因此政府有必要加大對生產力促進中心的扶持,進一步完善機構體系建設,加強人才培養,提高綜合服務能力,同時要爭取各級政府、社會各界的重視和支持,為生產力促進中心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另外,還要加強生產力促進中心與星火計劃,火炬計劃、成果推廣計劃的協調配合,發揮其綜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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