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各利益相關方的多番博弈,德國《可再生能源法》修訂案已經基本履行完法律修訂程序,將于2014年8月1日正式對外發布實施。德國《可再生能源法》改革意在提高能源轉型的成本效率、可規劃性及市場經濟性。2014年版《可再生能源法》中具體有哪些變化呢?能源觀察網獨家獲得德國國際合作組織(GIZ)編譯自德國聯邦經濟與能源部(BMWi)的修訂案六大核心內容。具體如下。
(一)低成本能源先行
新版《可再生能源法》明確定義風能、光伏及沼氣的擴展范圍,以此有計劃地調節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高可預測性。對可再生能源的資助將主要針對競爭力高、成本低的技術:首先推進太陽能與風能的發展,而對于成本密集型的生物質能設備將放慢其擴建速度。以下是各種能源類型的擴建目標:
太陽能:年擴建量2.4至2.6GW(總額);
陸上風力:年擴建量2.4至2.6GW(凈額);
海上風力:至2020年安裝6.5GW,至2030年15GW;
生物質能:年擴建量約為100MW(總額)。
(二)降低新建設備的資助額度
新版《可再生能源法》將取消以前過高的資助,并降低上網價格,取消獎金。現有設備目前每千瓦時(kWh)的平均上網價格約為17歐分,但是自2015年起新設備的運營商平均將僅獲得約12歐分/千瓦時。盡管上網價格下降,但是對于包括私人、合作社及能源供應商在內的新建可再生能源設備運營商而言還是一樁好生意。因為《可再生能源法》推動了技術的進步,使可再生能源設備的成本顯著降低。此外,國家硬性規定的上網價格將僅適用于功率在500kW(自2016年起100kW)以下的設備,而大型設備運營商直接出售電能時只能獲得彈性市場價格。既便如此,這個價格仍能保障可再生能源設備的經濟性。
(三)通過招標確定資助額度
最晚自2017年起——將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可再生能源的資助額度,因為通過招標能確認成本最低的能源制備技術。從2015年起將在試點階段針對空地上安裝的光伏設備采用新的招標模式,第一步先收集這一新招標模式的使用經驗,新版《可再生能源法》為此創造了必要的前提條件。第二步將再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以便將新的招標模式應用擴展到其他可再生能源設備。招標的設置將保證未來仍有各種運營商能夠參與到市場中:無論是合作社還是大型企業,公民自發組織還是市政能源供應公司。
(四)直接銷售義務
新版《可再生能源法》也將推進可再生能源的市場一體化。目前一般由網絡運營商買進生態電然后再到電力交易市場出售。這種模式將發生變化:未來可再生能源生產商如果想要獲得資助,便須逐步自己負責銷售生態電。這種所謂的直接銷售將分階段實施(首先從大型設備開始,逐步轉向小型設備),以便所有市場參與者能逐步適應這一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所有功率500kW以上的新建設備,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功率100kW以上的新建設備。
(五)用電密集型企業分攤稅減免政策
目前用電密集型企業支付減量的可再生能源法分攤稅(關鍵字:特別補償規定)。這項例外未來將僅適用于電力成本及貿易強度極高的用電密集型企業。這項規定限定了可以享受這一例外的企業,它必須是處于嚴酷國際競爭的企業,而且電價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保證他們的競爭力及幾千個工作崗位不受到威脅。畢竟德國工業每年為可再生能源擴建支付74億歐元。這項補償規定僅涉及約2000家能源密集型企業。
(六)針對自產自銷的新規定
當前,發電用于自己消耗的運營商無需支付可再生能源分攤稅。這就導致自產自銷的發電設備擁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但是為了保護公民對國家政策的信任,對于現有設備這項政策將繼續有效。但是今后大型自產自銷發電設備原則上也必須繳納全額可再生能源分攤稅。不過使用可再生能源或高效熱電聯產設備的用戶只需繳納減額的可再生能源分攤稅。至2015年他們需繳納全額分攤稅的30%,2016年35%,2017年40%。對于小型發電設備而言一切將保持不變:10kW以下且自己每年最多消耗10MWh電力的設備不屬于需要繳納分攤稅的自產自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