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司發文稱,從本月起,中外企業合作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應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上述石油資源包括常規石油、天然氣,以及煤層氣等非常規油氣資源。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此前,財政部分別于1989年和1990年發布的涉及開采石油資源的兩個行政法規,即《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要求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應當繳納礦區使用費。201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規定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
中投顧問能源行業研究員周修杰稱,由于此前的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應當繳納礦區使用費已經不再征收,為了加強對石油資源的保護以及應對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國土部才決定對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征收補償費。這是對“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應當依法納稅”這一條款的明晰化,其意義主要是規劃稅收繳納,并促進石油資源的保護。
此次國土部指出,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的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按照當時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