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電價政策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我國發布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電價相關的法律法規,歸納起來看,包括一個法律,兩個辦法以及若干個規范性和操作性文件。
一個法律指2005年發布,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2009年進一步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兩個辦法指2006年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以及2007年發布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若干個規范性和操作性文件包括2009年發布的規范風電上網電價的通知,2010年發布的規范生物質能發電上網電價的通知,其他一些具體的核定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價格的通知文件,對電價附加標準進行調整的三次調價文件(煤電價格聯動文件),以及每年一到兩次的電價附加補貼和調配交易方案等。
可再生能源電價政策的實施極大促進了全社會投資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推動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對增加能源供給,改善能源結構,促進電力行業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
脫硫電價政策
針對電力行業燃煤機組安裝脫硫裝置導致成本提高的問題,我國2004年專門出臺了脫硫電價政策,在燃煤機組上網電價中予以每千瓦時1.5分錢的補償。脫硫電價政策的實施調動了發電企業安裝脫硫設施的積極性,有效減少了二氧化硫排放。
據了解,2010年,全國電力二氧化硫排放926萬噸,比上年下降2.3%。截至2010年底,全國已投運煙氣脫硫機組超過5.6億千瓦,約占全國煤電機組容量的86%;已投運煙氣脫硝機組容量約 9000萬千瓦,約占煤電機組容量的14%;在建、規劃(含規劃電廠項目)的脫硝工程容量超過1億千瓦。
未來隨著我國燃煤機組安裝脫硫設備規模的進一步擴大,電力行業二氧化硫減排的貢獻將更大。
差別電價政策
我國從2004年開始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將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燒堿、水泥、鋼鐵、黃磷、鋅冶煉8個高耗能行業區分淘汰類、限制類、允許和鼓勵類企業試行了價格水平不一樣的差別電價政策。2006年,國家發改委又頒布了《關于完善差別電價政策的意見》,利用價格杠桿,鼓勵和支持環保、節能等先進生產技術,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引導高耗能產業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產業盲目發展,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差別電價政策的實施有效遏制了高耗能行業盲目發展,對于促進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起到了積極作用。
節能發電調度經濟補償政策
2009年國家電監會等三部門下發了《關于節能發電調度試點經濟補償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列入節能發電調度年度發電組合基礎方案但排序靠后、處于冷備用狀態而少發電量的發電機組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通過經濟補償的方式進一步推動節能發電調度的展開以及在全國的推廣,促進電力行業的節能減排。據測算,2010年江蘇、河南、四川通過開展節能發電調度,共節約標煤398萬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1012萬噸,減排二氧化硫9.75萬噸。
階梯電價政策
“階梯電價”的全名為“階梯式累進電價”,是指把戶均用電量設置為若干個階梯,第一階梯電量較少,電價較低,第二階梯電量較高,電價也較高,以此類推。隨著戶均用電量遞增,電價也逐級遞增。通過多用電多繳費的方式,一方面促進居民的節電意識,另一方面也體現社會公平的理念。目前,我國實施居民階梯電價試點的省份主要有浙江、四川、福建、湖北、貴州等。實施情況顯示,居民生活用電的過快增長有了較大改變,政策效果明顯。
在地方試點的基礎上,2010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正式公布了《關于居民生活用電實行階梯電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并就居民用電實行階梯電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方案將城鄉居民每月用電量按照滿足基本用電需求、正常合理用電需求和較高生活質量用電需求劃分為三檔,其中第一檔電價原則上維持較低價格水平,第二檔電價逐步調整到彌補電力企業正常合理成本并獲得合理收益的水平,第三檔電價則要適當體現資源稀缺狀況,補償環境損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