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并宣布于2011年2月1日起實施。外界頗為關心的問題是,茅臺酒、進口廉價紅葡萄酒零售價高出出廠價幾倍,是否有價格壟斷之嫌。此外,水、電、汽油、天然氣價格上漲是否涉嫌價格壟斷?
協會、龍頭頻頻涉案
反價格壟斷部門的調查表明,近年來,價格壟斷案件涉及行業廣泛,違法主體多樣;行業組織牽頭,重點企業主導;串通手段直接,違法行為典型。從違法主體看,涉案企業既包括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也包括行業組織、協會,還包括規模較小、只在特定區域內有影響的中小公司、合伙企業。
上述調查發現,最為典型的價格壟斷協議的形式有兩類:一是協會、理事會等行業組織召集有關企業商討價格問題,統一調整有關價格;二是占據較大市場份額的大企業、重點企業主導有關行業會議,出面協調制定有關商品和服務價格。
據了解,一些行業組織認為協調價格是“行業服務”,甚至在刊物和文件上宣傳有關內容,或者直接向社會發布公報。有關部門2010年查處的綠豆、米粉等串通漲價案和“新書一律不準打折”案就頗具代表性。
2010年7月1日,吉林玉米中心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因2009年10月召集國內16個省區市上百家綠豆經銷企業開會,串通漲價,哄抬綠豆價格,被物價部門處以最高達100萬元的處罰。
同年3月,國家發改委宣布,廣西南寧、柳州市33家米粉生產廠家年初串通漲價,組織者和有關企業被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同年9月,有關行業協會發布的《圖書公平交易規則》中“新書一年內不得打折”等不合法規定在反價格壟斷部門的干預下被廢止。
“電價不屬于價格壟斷”
今年以來,一些地區茅臺酒、進口廉價紅葡萄酒被批發商層層加價,零售價超過批發價的數倍。水電油氣等商品大多由壟斷企業提供。這些產品的價格調整是否涉嫌價格壟斷?
對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昆林說,單個酒類企業可以依法自主調整價格。如果茅臺這樣具有影響力的企業聯合五糧液等大企業商議聯合調整白酒價格,就有串通調價和價格壟斷之嫌。
他表示,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電、氣、成品油等商品價格由政府定價。這些商品價格的調整需要通過政府價格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來解決。比如說,電力供應屬于自然壟斷。政府主要通過加強成本監審,合理確定其價格,因此電力價格調整不在《反價格壟斷規定》的監管范圍之內,“《反價格壟斷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市場調節價和一部分政府指導價。當然,石油行業有適度的競爭,某些方面它也是適用于這個規定的。如果中石油、中石化兩家商定在北京范圍內銷售汽油不打折,這就屬于價格串通,違反《反價格壟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