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高溫突破人的生理極限時,會給人的身體造成傷害,甚至產生生命危險。全國大部分地區遭受高溫天氣襲擊,氣象部門提高高溫預警級別十分必要。但是,有關部門關心高溫下的勞動者,給他們及時送去制度清涼劑,更為重要。
按照規定,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列支,不得計入最低工資。在高溫天氣條件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給予高溫關懷,支付高溫津貼,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好多地方都出臺了保護勞動者高溫權利,發放高溫津貼的規定。這體現了對勞動者高溫權利的重視。
據了解,不少國家已經制定了整套應對高溫的勞動保護法律。而我國在高溫方面的立法,明顯落后。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暫行”了50年之久,已經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也不具備強制效力,根本不能為勞動者保駕護航。而《勞動法》對高溫勞動保護的規定又比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高溫保護沒有強制執行力,勞動者沒有與老板叫板的底氣。
盡管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在2007年7月已經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處罰機制,通知精神并沒有得到切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