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任東明透露,《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與此前的法案有了顯著的變化,相關的配套細則亟待出臺。主要的配套細則有《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管理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任東明在搜狐綠色舉辦的綠色競爭力營銷講堂中披露了上述信息。
修訂后的法案上月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任東明表示,這種保障性收購就是國外的配額制,即要求電力公司收購的電力中有一定的電力來自可再生能源,或發電企業發電量有一定比例來自可再生能源。目前有關部門正在針對這一配額制研究制定管理辦法。
《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曾有配額制的規定,要求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超過500萬千瓦的投資者所擁有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權益裝機總容量,到2010年和2020年應分別達到其權益發電裝機總容量的3%和8%以上。
但據任東明介紹,由于沒有具體的法律要求,在實施過程中沒有實現。而這次醞釀出臺的管理辦法中,將會有明確的比例要求,特別是對電網企業,解決在風電、太陽能大規模并網的過程中,電網公司不愿意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問題。
任東明同時表示,這并非強迫電網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財政部目前已經起草完畢“可再生能源基金”的征收管理辦法,近期可能發布。該基金將對電網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的費用進行分攤,讓電網有積極性去完成收購。該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據任東明介紹,政府希望通過這個基金來支持包括智能電網、邊遠地區離網發電,以及各種新技術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