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已經進入環境污染事故高發期,污染事故發生后,如果沒有善后處理保障機制,企業應承擔的賠償和恢復環境責任往往難以落實,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時獲得補償,極易引發社會矛盾。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使被保險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或個人)把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這不但可以使被保險人避免巨額賠償的風險,又能使環境污染受害者能夠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也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已被許多國家證明是一種有效的環境風險管理市場機制。
一、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具有重要意義
用保險工具來參與環境污染事故處理,有利于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使其快速恢復正常生產;有利于發揮保險機制的社會管理功能,利用費率杠桿機制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提升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減輕政府負擔,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環保部門與保險監管部門應建立環境事故勘察與責任認定機制、規范的理賠程序和信息公開制度。保險公司應加大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投入,切實做好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全過程的各項工作。發生污染事故的企業、相關保險公司、環保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開污染事故的相關信息,探索有關責任認定機制。
二、加強管理,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
各級環保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應充分認識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重要性,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下,積極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工作方案,認真履行職責,推動本地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實施。
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污染企業的環境監管,促進企業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經營機構的監管,督促其認真履行保險合同,為投保企業提供優質便捷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費率、理賠等制度,力爭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營效益。同時,要加強對理賠工作的管理,規范、高效、優質地開展理賠服務,保證賠付過程公開透明和信息通暢,受害人可通過環保部門和保險公司獲取及時準確的賠償信息,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三、加強對相關企業指導,規范和壯大市場
各級政府應把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去抓。在稅務方面,減免開辦此項業務稅款;在財政方面,設立此項公共性保障基金等,以提高保險公司開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
環保部門、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大執法力度,履行監管職責,提高企業環境責任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規范和壯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帶來的環境和社會矛盾;加大宣傳力度,動員有關企業積極主動地利用保險機制,抵御污染事故帶來的經營風險,承擔社會責任,維護企業利益。保險公司要把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加強對企業防范污染事故的指導,合理確定費率,事故發生后及時介入,認真執行環境污染事故承保和賠付程序,確保賠款及時支付給事故受害者。平時要指導投保企業開展環境事故預防管理,提高企業環境事故預防能力。承保前,應對投保企業進行風險評估,根據企業生產性質、規模、管理水平及危險等級等要素合理厘定費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動定期對投保企業環境事故預防工作進行檢查,及時指出隱患與不足,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督促投保企業加強事故預防能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