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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四部委聯合印發加強小水電站的安全監管通知

時間:2009-12-22

來源:中國傳動網

導語:水利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小水電站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對小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為加強小水電站安全監管,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公共安全,水利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小水電站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對小水電站的安全監管。這是近10年來首次由國家多個部委就小水電站安全監管工作聯合下發文件。

《通知》重點強調了小水電站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的責任,明確了行業監管的具體職責。《通知》指出:“小水電站業主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業主負責人實行‘一崗雙責’,既要承擔生產管理職責,也必須承擔安全管理職責。”“審批、核準小水電項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主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要按照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

《通知》要求,要切實加強小水電站建設項目和已建工程的安全監管,尤其是抓好關鍵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結合近年來各地在加強小水電站安全監管方面的經驗以及出臺的相關文件,《通知》明確提出,要嚴格項目審批、核準前的安全把關;要嚴格項目的審批、核準;要嚴格項目建設過程的監管;要嚴格項目驗收制度;要嚴格落實防汛安全責任制度等。

《通知》還要求,地方各級水利、工商、安全監管、電監等部門和單位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并加強協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實施聯合執法,繼續加大違規水電站清查整改力度,嚴厲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這有利于在小水電站安全監管中建立完善的聯合執法機制和長效防控機制,確保清查、整改、監管和查處等各項工作落實到位,防止產生新的違規水電站,及時消除各種隱患,確保小水電工程安全、運行安全。

據了解,目前全國已建成小水電站45000多座,總裝機容量5100多萬千瓦,在建規模達2000萬千瓦。小水電在農村社會經濟發展、農民脫貧致富、節能減排和應急救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在小水電快速發展和體制轉軌過程中,由于職責不清、監管缺位,一些小水電站安全隱患嚴重,事故時有發生,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加強對小水電站的安全監管非常重要,十分迫切。水利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小水電站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將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明確職責,完善制度,落實措施,提高監管水平,促進小水電又好又快發展。

關于加強小水電站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我國5萬千瓦以下的小水電資源十分豐富,廣泛分布在1700多個縣,技術可開發量1.28億千瓦。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小水電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目前,全國已建成小水電站45000多座,總裝機容量5100多萬千瓦,在建規模達2000萬千瓦。小水電在農村社會經濟發展、農民脫貧致富、節能減排和應急救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在小水電快速發展和體制轉軌過程中,由于職責不清、監管缺位,一些小水電站安全隱患嚴重,事故時有發生,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為加強小水電站安全監管,消除安全隱患,保障公共安全,現就小水電站安全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

小水電站業主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業主負責人實行“一崗雙責”,既要承擔生產管理職責,也必須承擔安全管理職責。業主單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保障安全投入,落實安全措施,不安全不允許生產。

審批、核準小水電項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主體。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要按照綜合監管與專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配合,確保監管到位。 

二、切實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監管

小水電站是以開發水能資源為主要目標的水利工程,根據水利工程的特點,小水電建設要抓好關鍵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

(一)嚴格項目審批、核準前的安全把關

從事小水電開發的項目業主,應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其經營范圍應包括水電開發業務。

小水電項目必須符合河流水能資源開發規劃,取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必須獲得水能資源開發權,提交取水許可預申請,通過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初步設計審批和其他法定行政許可程序。

凡不滿足上述要求的小水電項目,一律不得申請、審批或核準。

(二)嚴格項目的審批、核準

小水電項目按投資來源不同實行審批制或核準制。對于政府投資的小水電項目實行審批制,按國家相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對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小水電項目實行核準制,其項目申請報告必須達到初步設計深度。為確保“小電站大水庫”的安全,庫容達到或超過1000萬立方米的水庫電站項目必須根據水庫庫容的大小,按同等規模的水庫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審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轄區內小水電項目初步設計分級審批權限和具體要求,項目業主按工程規模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已經通過初步設計審批的小水電項目,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和內容。凡涉及水庫大壩及溢洪設施、總體布置、建設規模、工程特性、主要設備等重大設計變更,項目業主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

(三)嚴格項目建設過程的監管

小水電項目開工前,業主應提出開工申請,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工建設。小水電工程建設應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小水電項目業主在主體工程招標工作完成并與施工、監理承包單位簽訂合同后,應向有監督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手續,并接受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要認真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規定和要求,切實保證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小水電工程建設過程的專業監管與綜合監管,進一步加強小水電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各項審批意見和安全生產措施。各級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做好工程建設各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四)嚴格項目驗收制度

小水電建設項目驗收應參照執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的有關標準,實行分類驗收制度。

截流前驗收、重要隱蔽工程及基礎處理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由項目業主負責,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工程蓄水驗收由項目業主提出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其他專項驗收按相應規定和規程規范,由項目業主商相關部門負責組織。

竣工技術預驗收,由項目業主提出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政府投資的小水電工程的竣工驗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小水電工程的竣工驗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小水電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證書和電力業務許可證、取水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凡未經蓄水驗收的小水電工程一律不得蓄水,凡未經竣工驗收的小水電工程一律不準投入正式運營。 

三、不斷強化已建工程安全監管

已建成運行小水電站的大壩管理單位應按規定向大壩主管部門或指定的注冊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和職責分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摸清本地區小水電工程的基本情況,逐站落實安全監管責任主體。小水電站的安全監管責任已經落實的地方,可繼續執行現行職責分工;職責尚未明確的地方,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與當地電力監管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和全面覆蓋、利于監管、協商一致的要求,在2010年汛前全面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小水電站的安全監管責任主體。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定期對已經投運的小水電站進行安全執法檢查。重點檢查工程設備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安全隱患是否得到及時整改。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落實農村水電安全管理分類和年檢制度以及安全監察員持證上崗制度,做好安全運行監管、標準化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

電力監管機構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對并入電網運行的小水電站的涉網安全監督管理,確保電網安全和并網機組安全。

四、嚴格落實防汛安全責任制度

小水電工程防汛安全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明確防汛行政責任人和防汛指揮調度權限。小水電站業主要編制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并報防汛指揮部門審批。要與所在河流水文測報機構保持聯系,建立健全包括各參建、運行單位在內的安全應急機制,落實汛情預警、信息傳輸、物資儲備、搶險隊伍等應急措施。

汛期所有施工、維修作業都要嚴格遵守相關技術規程,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特別是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施工人員生命安全的危險區域進行施工、維修作業的,施工前應制定應急預案,并向當地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得到批準后方可施工。一旦出現險情,有關防汛責任人要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組織搶險。

各級水利、安全監管、電監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當地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認真履行相關職責,切實加強監管,及時消除隱患,確保工程安全。

五、繼續加大違規水電站清查整改力度

違規水電站普遍存在審批手續不全、設計不夠合理、管理制度缺失、質量安全隱患嚴重等問題,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十分嚴重。地方各級水利、工商、安全監管、電監等部門和單位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并加強協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實施聯合執法。要區分不同情況,在登記造冊基礎上,明確重點和范圍,有針對性地實行分類整改,掛牌督辦,限期銷號。要建立長效防控機制,確保清查、整改和監管等各項工作落實到位,防止產生新的違規水電站。 

六、嚴厲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我國小水電站分布廣泛、數量眾多,安全監管難度很大。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協作,加強監管。要依法規范小水電建設市場準入,禁止無資質、無許可證的單位和無執業資格的人員進入小水電建設市場。

對違反規劃、未經審批擅自開工的小水電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立即停工并予以處罰。對違規建設的小水電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安全隱患嚴重、整改不力或拒絕整改的,根據地方政府下達的關閉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電力監管機構不予辦理電力業務許可;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取水許可。

對未經驗收擅自蓄水或投運的小水電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放空庫容,不予辦理取水許可,并報請地方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根據地方政府下達的關閉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電力監管機構不予辦理電力業務許可。

對已投運的小水電站,凡存在工程安全隱患嚴重、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持證上崗不規范、安全投入無保障等違規問題的,由水利、安全監管、電監等部門和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整改不力或拒絕整改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根據地方政府下達的關閉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電力監管機構取消其電力業務許可;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取水許可。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小水電站,要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認真做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責任,強化警示教育,落實整改措施。

小水電站的安全監管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站在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統一協調,周密部署,認真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小水電站安全監管辦法,進一步落實責任,完善制度,提高監管水平,促進小水電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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