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特許經營權價格人民幣:50000.00萬元(大寫:伍億元整),最終以特許經營者中標價格為準,參與競爭的特許經營者報價不得低于該價格。
特許經營權費用采用分期支付,投資人應在中標通知書下發后60個自然日內向政府方提供的賬號支付第一期80%特許經營權費。逾期未付款的,應從到期應付之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以未支付的特許經營權價款為基數,按照支付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5年期以上LPR計息,按照單利計息;特許經營協議生效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投資人應完成實測可利用面積數據后,據實結算特許經營權費用。如在項目公司成立后90個自然日內仍未付清全部特許經營權費的,實施機構有權終止本項目特許經營權授予,解除合作關系。
本項目將采用特許經營的方式運作,實施機構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轉讓屋頂資源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者采用特許經營模式開展項目,建設運營屋頂光伏并取得經營收入,期滿后特許經營者將屋頂資源和屋頂光伏項目無償、完好的一并移交給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部門。
政府方通過轉讓存量屋頂資源的同時授予屋頂光伏建設項目的特許經營權取得特許經營收入,實現盤活存量資源的目的。
項目回報機制:本項目政府方向特許經營者轉讓存量屋頂資源并授予新建屋頂光伏項目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者向政府方支付特許經營費取得項目特許經營權。取得經營權后,光伏發電能夠獲得經營性收入,屬于“使用者付費”項目。
項目公司按照“自發自用,余額上網”的模式,本項目范圍內單位優先使用屋頂光伏發電,用戶電價按照供電局電價價目表收取,項目公司通過發電收入回收成本和獲取合理收益。同時電網企業應保證本項目屋頂發電多余電量的優先上網和全額收購。
特許經營年限:本項目特許經營期限共計為30年,從特許經營協議簽訂之日算起。其中建設期2年,從特許經營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全部屋頂光伏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建設期可提前但不超過2年),本項目建設期預計從2023年6月至2025年6月;運營期28年,自建設期結束次日起至特許經營合作期結束之日止(政府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在合理范圍內調整建設期,如工程建設提前完工,運營期起始時間相應提前,但是30年特許經營期限不變),本項目運營期預計從2025年6月至2053年6月。
授權的特許經營范圍包括:本項目實施范圍為茂名市本級以及高新區、濱海新區、水東灣新城、茂南區控制的屋頂資源,項目涉及的屋頂面積為789137.52㎡,可利用面積為739902.00㎡(以最終實測數據為準),分布于項目范圍內的黨委政府部門、事業單位、教育、醫療、國有企業等單位。
項目建設內容:主要為分布式光伏電站,同時建設相應的防護、監控、維護等配套設施。以上建設內容需符合特許經營協議及其補充合同約定,符合各級政府竣工驗收規范和屆時最新相關建設標準。
實施進度:項目可分批建設,各屋頂分布式電站建設完成后立即進行驗收,由項目公司、電網企業進行并網驗收及調試,驗收調試通過后,項目公司與用電單位簽訂能源管理合同,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并網運行。項目整體完成并網驗收和調試,并網運行,同時完成竣工驗收后進入運營期,運營期自竣工驗收次日起至項目合作期滿。
質量標準:達到以下但不限于國家及行業質量驗收規范合格標準(相關規范如有新版,則按新版執行):
項目建設須滿足《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光伏發電站設計規范(GB50797-2012)》、《光伏發電站施工規范》(GB50794-2012)、《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GB50796-2012)、《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GB50217)、《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電測量及電能計算裝置設計技術規程》(DL/T5137-2001)、《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9-2016)、《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11)、《光伏并網逆變器技術規范》(NB/T32004-2018)、《光伏發電并網逆變器檢測技術規范》(GB/T37409-2019)、《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GB/T29319-2012)、《光伏建筑一體化系統運行與維護規范》(JGJT264-2012)等,并做到一次性驗收合格。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11)、《光伏并網逆變器技術規范》(NB/T32004-2018)、《光伏發電并網逆變器檢測技術規范》(GB/T37409-2019)、《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GB/T29319-2012)、《光伏建筑一體化系統運行與維護規范》(JGJT264-2012)等,并做到一次性驗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