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單位對安全事故避之唯恐不及,因為一旦發生事故其所產生的后果可能是“致命”的。按照相關標準(例如GB/T 6441)中的定義,安全事故類別多達20種,其中以機械傷害事故、觸電事故為代表的類別是生產單位使用機器進行生產活動時常見的事故類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的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導致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根據安全理論,釀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可歸結為: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例如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沒有事故防范和應急措施等)和不安全的環境因素(例如照明與通風不足、消防疏散不良)四個方面。而具體到工廠機器,產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歸結為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兩方面。
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VS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在生產過程中,由于生產、調試、維護等任務的存在,導致人與機器的交互不可避免,若想避免事故的發生,必然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l 國內法規要求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有多條對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與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的規定,例如:“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等。
根據上述信息我們可以得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與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兩方措施至少要同時并舉。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是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發生的前提與基礎,比如安全帶的安全可靠是登高作業能安全進行的前提與基礎。
l 國外法規要求
以歐盟為例來看一下國外的法規要求。歐盟的機械安全法規即機械指令(MD)中規定,對機器進行風險評估并采用風險減小措施確保機器滿足基本的健康與安全要求,進而避免機器產生安全事故。而指令之下的協調標準EN ISO 12100則在對風險減小措施的要求中明確規定,較之安全使用信息(Information for use),必須優先采用本質安全措施(Inherently safe design measures)然后為工程安全措施(Safeguarding and/or complementary protective measures)降低風險,即優先采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來降低機器產生的風險,其次才能選擇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之方法,唯有做到這點,歐盟法律才認可該工廠能避免其使用的機器發生安全事故。
從相關法律要求來看,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有效的避免機器安全事故發生的前提與基礎,也是首選的措施。分析一些安全事故的案例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大家如果感興趣,以后我們可以結合一些具體的案例進行分享。
對于用戶而言,準確地理解相關安全事故的成因,正確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對于避免機器安全事故有著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