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環保部日前聯合發布實施意見,大力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政府財政資金與社會資本形成合力,推進水污染防治。
政府單一力量不足,需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加入
“推進水污染防治,保障國家水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也是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然而,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單靠政府的力量還不夠”,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必須改變政府單一供給格局,拓寬環境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渠道。
實施意見明確,逐步將水污染防治領域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推廣運用PPP模式,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領域穩定、長效的社會資本投資回報機制。在水污染防治領域形成以合同約束、信息公開、過程監管、績效考核等為主要內容,多層次、一體化、綜合性的PPP工作規范體系,實現合作雙方風險分擔、利益共享、權益融合。
根據實施意見,水污染防治領域推廣運用PPP模式,將以費價機制透明合理、現金流支撐能力相對較強的存量項目為主。而除了這些存量項目,經過充分論證的新建項目,也可采取PPP模式。同時,鼓勵結合項目的自然條件和技術特點,創新融資模式,盤活存量資產,形成改進項目運營管理的有效途徑,以此構建起社會資本全程參與、全面責任、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規范化PPP模式。
對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力的好處,白景明介紹,“這利于進一步強化社會整體水污染防治能力,利于提高水污染防治服務質量與管理效率”。
健全回報機制,實現參與者“有利可圖”
實施意見明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推進水污染防治,要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突出重點。納入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資金支持的地區,率先推進PPP模式。納入國家一般引導江河湖泊動態目錄的江河湖泊,按照逐步推進、務求實效思路,積極推廣運用PPP模式。
同時,還要充分考慮不同地區、不同流域和湖泊、不同領域項目特點,因地制宜,采取差異化的合作模式與推進策略,分類、分批推進水污染防治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推廣運用PPP模式,重點主要包括: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綜合整治,湖泊水體保育,河流環境生態修復與綜合整治,湖濱河濱緩沖帶、濕地、水源涵養林建設,地下水環境修復、污染場地修復以及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業園區污染集中治理、城鎮生活垃圾收運及處置等。
“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污染防治,需要健全回報機制,讓參與者‘有利可圖’。”白景明認為,要優化政府補貼體系,建立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保障投資者的合理收益,這將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的關鍵。
如何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對此,意見明確提出,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維護市場機制基礎性作用。規范項目合作伙伴選擇程序,建立合理的風險分擔、收益共享機制。綜合采用使用者付費、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等方式,分類支持經營性、準公益性和公益性項目。同時,積極發掘水污染防治相關周邊土地開發、供水、林下經濟、生態農業、生態漁業、生態旅游等收益創造能力較強的配套項目資源,鼓勵實施城鄉供排水一體、廠網一體和行業“打包”,實現組合開發,逐步從“補建設”向“補運營”、“前補助”向“后獎勵”轉變。
降低準入門檻,拓寬社會資本進入渠道
關于各級相關部門如何更好地推進PPP模式,實施意見要求,各級財政、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履行責任,加強監管,切實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水平,實現水環境質量改善。建立獨立、透明、可問責、專業化的PPP項目監管體系,實行信息公開,鼓勵公眾參與,接受公眾監督。
意見還指出,建立政府、服務使用者共同參與的綜合性評價體系,推廣第三方績效評價,形成評價結果應用機制和項目后評價機制。
“推廣運用PPP模式,特別要處理好政府與企業的關系,嚴格界定政府與市場的邊界。”白景明指出,整個項目的操作流程應規范透明,該由政府管的、要切實管住管好,該由企業做的、要放手交給企業;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制度,降低準入門檻,清理審批限制,拓寬社會資本進入渠道。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與政府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推廣PPP模式,能充分發揮政府和私人部門各自優勢,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實現長期激勵相容。
與傳統投融資方式相比,PPP有4個鮮明的特征:全生命周期、物有所值、風險共擔、激勵相容。
2014年以來,財政部已相繼出臺了PPP工作通知、操作指南、合同指南等多項規范操作規章。此次在水污染防治領域大力推廣PPP模式,對提高環境公共產品與服務供給質量,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與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更多資訊請關注供水環保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