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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精細的《可再生能源法》在德國

時間:2014-11-03

來源:網絡轉載

導語:德國電力用戶通過支付隨電費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方式承擔能源轉型成本。對于工業企業,國家從保護本國工業競爭力角度出發,對這些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實行減免優惠。

經過各利益相關方的多番博弈,德國《可再生能源法》(2014版)終于完成法律修訂程序,已于2014年8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由于此次修訂幅度很大,在發展思路和原則上有比較大的調整,因此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也被稱為《可再生能源法》2.0版,是目前世界上最精細的可再生能源法案。

調整之一:對各類可再生能源嚴格限定年度新增規模

2012版《可再生能源法》僅對光伏發電確定了年度新增規模,即每年新增250萬~350萬千瓦,如果超過這一范圍則加速下調上網電價,超過越多,下調幅度越大。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將年度新增規模限定范圍從光伏擴展至風電、沼氣發電。光伏發電的年度新增規模限定在240萬~260萬千瓦,較此前顯著縮小;首次對陸上風電明確年度新增規模(也是240萬~260萬千瓦);海上風電目標大幅下調,2020年和2030年將分別達到650萬千瓦和1500萬千瓦;沼氣發電年度新增規模限定在10萬千瓦。

調整之二:對可再生能源項目全面引入市場機制

可再生能源全面引入市場機制,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硬性規定的固定上網價格將僅適用于功率在500kW(自2016年起100kW)以下的設備,而大型可再生能源項目直接出售電能時只能獲得彈性市場價格。二是引入招標機制,通過招標確定補貼額度。最晚自2017年起,將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可再生能源的補貼額度,從2015年起將在試點階段針對地面光伏電站采用新的招標模式,先積累這一新招標模式的使用經驗。未來還將再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以便將新的招標模式應用擴展到其他類型可再生能源。

調整之三:成本分攤既要保護本國工業競爭力又要體現公平

德國電力用戶通過支付隨電費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方式承擔能源轉型成本。對于工業企業,國家從保護本國工業競爭力角度出發,對這些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實行減免優惠,但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將減免優惠的范圍限定為電費成本占生產成本比重極高的用電密集型企業,這些企業必須是處于嚴酷國際競爭中,要保證他們的競爭力及工作崗位不受到威脅。對于自發自用用戶,以前的規定是自用電量無需支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2014版《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今后大型自發自用項目原則上也必須繳納全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但對于小型發電設備而言將保持不變,仍然無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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