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公布了《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明確了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公務用車“新能源化”的時間表和路線圖。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說,方案明確2014年至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以及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占當年配備更新總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此外方案還規定了各省區市其他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這幾年內購買新能源車的占比,尤其指出2014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細微顆粒物治理任務較重區域的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比例不低于當年15%。
針對公眾關心的新能源汽車的基礎設施配備,方案也作了明確規定:充電接口與新能源汽車數量比例不低于1:1。五部門要求按企業投資為主、政府鼓勵引導的原則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加強新能源汽車重點設施建設,保障充電需求。
對于如何落實這些目標要求,該實施方案提出了14項具體措施,包括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享受財政補貼,轎車采購價格扣除財政補貼后不得超過18萬元;地方政府應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作為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建設發展總體規劃;地方在制定和執行機動車限號行駛、牌照額度拍賣、購車配額指標、道路優先通行等制度方面,應對新能源汽車適當給予政策優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