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明確自2014年7月1日起,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由其自己而不是發電戶開具普通發票,發電戶月電力產品銷售額超過2萬元的,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應納稅額的50%代征增值稅。
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展司相關負責人介紹說,銷售分布式發電余電產品的發電戶以居民個人、非企業性單位居多,大部分發電戶每月銷售電力產品收入僅有數百到數千元。按照現行政策,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應該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給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月銷售超過2萬元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要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光伏發電產品銷售結算不夠方便。
此次稅務總局明確: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處購買電力產品,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開具普通發票,并詳細登記發電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結算時間、結算金額等信息,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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