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集聚區適用五年
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光伏發電,迎來實質性的大進展!
11月14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根據《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衢政發〔2013〕53號)精神,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電力局共同制定了《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光伏發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適用于集聚區內各類利用建筑物屋頂開發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時間暫定5年,自2013年8月9日起開始執行。”市經信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補貼范圍為,在衢州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在集聚區內(不含柯城區、衢江區)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納稅的企業,均可申報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和工程造價補貼。
管理辦法明確市經信委(市光伏產業辦公室)負責集聚區內光伏發展的政策落實、把關和光伏發電整體推進相關的工作。集聚區管委會負責集聚區內“屋頂資源”摸底調查、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引導與工作協調,幫助協調投資主體與建筑物業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或采用租賃、合資參股、委托建設等模式進行合作建設光伏發電項目。市財政局負責集聚區內光伏發電項目補助資金的審核和兌現。市電力局負責集聚區內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的管理。
扶持本地產品
寫入基本條件
光伏發電項目需經市工業項目咨詢服務程序和省、市能源主管部門備案(核準)后實施,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電網接入、并網服務、運行監管和建筑安裝光伏發電設施管理等事項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和國家有關部委出臺的配套文件規定執行。已立項的項目,項目業主應按照立項要求組織實施。對擅自變更、未按要求實施項目的,取消其享受相應扶持政策的資格,不予并網接入。
申報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補貼和工程造價補助的企業,原則上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企業在集聚區建設光伏發電項目時,必須采購一定額度的衢州本地企業生產的光伏產品(包括硅片、EVA膠膜、電池片、背板、組件、電氣設備、支架等),且本地光伏產品采購金額占全部光伏產品采購金額的比例不低于50%。項目按規定經過咨詢服務程序、主管部門立項、供電部門組織并網驗收合格。企業管理規范,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
項目申報由集聚區管委會初審,市經信委負責組織財政局、電力局、集聚區管委會進行資格認定。
補貼標準“一攬子”推出
業界最為關注的是補貼標準,管理辦法作了“一攬子”說明:
光伏電站價格補貼。在浙江省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1.0元/千瓦時的基礎上,給予0.3元/千瓦時的上網電價補貼。其中對享受國家、省各類補貼政策的,經折算評估后上網電價高于1.0元/千瓦時的,按1.3元/千瓦時的電價標準折算給予補足差額;對上網電價低于1.0元/千瓦時的,按0.3元/千瓦時的最高標準給予上網電價補貼。
分布式光伏發電價格補貼。對享受到國家、省的全電量補貼政策的企業,按企業自用有余上網的電量進行補貼,其中對享受國家、省政策補貼后,綜合電價高于1.0元/千瓦時的企業,按1.3元/千瓦時的電價標準折算給予補足差額;對綜合電價低于1.0元/千瓦時的企業,按0.3元/千瓦時的最高標準給予電價補貼。企業自用部分電量,市財政不再補貼。對未能享受到國家、省的全電量補貼政策的企業,按0.3元/千瓦時的最高標準給予電價補貼。
對于已享受“金太陽”、“光電建筑一體化”等國家、省級各類補貼政策的項目,在省定上網電價的基礎上,按1.3元/千瓦時的電價標準折算給予補足差額。
工程造價補助。根據光伏發電實際裝機容量,經項目驗收合格、工程造價評估審計后,按項目工程造價(不包括土建、租金)的3%給予一次性補助(金太陽項目除外)。
對獲得光伏發電項目補貼資格的企業,其上網電價補貼實行按季度結算,從企業申報的次季度開始,憑電力部門出據的電量發票,由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審定后,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給企業。光伏發電項目工程造價補助,根據企業申報情況,由市經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審定后,補助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