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的消息,《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已于6月14日通過審議,將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要點如下:
本條例所稱的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力風能、太陽能、降水和大氣成分等構成氣候環境的自然資源
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
省氣象主管機構是本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申請《氣候資源開發探測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具有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與探測規模相適應的探測設備;擬使用的探測設備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技術要求,并在周期檢定有效期內;具有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與探測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本報記者 馬蕓菲
“清風明月無人管,并作南來一味涼。”這是北宋詩人黃庭堅近千年前的詩作。但千年之后,“清風”與陽光都似乎不再那么自由了,《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一出,清風與陽光似乎都被“收歸”國有,其探測與利用也須申請許可證。一時間產生迷茫的不僅僅是相關風能太陽能開發的企業,更有普通大眾發出質疑:“是不是咱曬太陽、晾衣服也要申請許可呀?”
國家能源局相關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導報記者:“該《條例》中的氣候資源指的是可以被探測、開發和利用的風能和太陽能,并非我們日常生活中享受到的陽光雨露。且2011年國家已出臺《風電項目審批制度管理辦法》,其中對風電項目的申報、審批以及各項程序、要求都有明確的體現。此次黑龍江的《條例》只是在一省范圍內推行的一項管理辦法,我們對此沒有特別關注。”
法理之辯:自然資源的歸屬權究竟屬于誰?
黑龍江省出臺相關《條例》應當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那么支持“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的法律依據究竟在哪兒?是否站得住腳?北京大學法學院和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的專家們各有各的看法。
“氣候資源怎么屬于國家所有?它和傳統意義上的自然資源,并不是一個概念。享用氣候資源是公民的權力,是人權的一部分,國家在人權計劃中明確表示公民是有權力享用自然資源的,這個權力任何人、機構都無權剝奪。”北京大學資源、能源與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院教授汪勁告訴中國經濟導報記者。
“我國領土上空的氣候資源是關系到全民繁衍、生存的基本條件,是全民共有的財產。”汪勁認為,《條例》中的“國家”只是一個行政主體,不等同于全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但汪勁并不認為這代表氣候資源就歸國家所有。“我國憲法中關于自然資源歸屬于國家的表述源自于1982年,但其所指的自然資源明顯都是固態的,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在廣義上,我們通常說的陽光、風都是自然現象,和我們在物權法中指的自然資源不是一回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有關于“所有權”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照物權法,很容易就可以看出氣候資源沒有辦法討論所有權,風能和太陽能即使可以收益、可以使用,但是你可以占有嗎?如果風能和太陽能的所有權歸國家,那么比如東北地區上空的風吹到日本去了,算不算國有資產流失?這很明顯是說不通的。”汪勁對中國經濟導報記者說。
對此,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卻有不同的看法:“無論是根據憲法還是可再生能源法,太陽能與風能都屬于自然資源,并且歸國家所有,歸全民所有。我認為沒有必要把國家和全民的概念對立起來。國家,或者我們通常說的政府,是代表全民利益的,在這點上并不矛盾。”
事實上,該《條例》的內容主要是針對資源的評估和勘探的,而在《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二章也明確規定了可再生資源的調查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所以,我們不要糾結于是不是曬太陽,吹風都得國家來管,這個《條例》指的不過是陽光、風力作為能源的開發利用和勘測的問題,和我們日常享用自然資源沒有什么關系。但顯然這個條例在表述上存在很大的問題,沒有必要把整個氣候資源都放進來,直接說風能和太陽能的開發和利用不就行了?這樣能避免很多的誤解。”孟憲淦說。
氣象部門該“扮演”什么角色?
由于《條例》明確指出黑龍江省氣象主管機構是該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并且是該《條例》的主要實施方,這不免使公眾產生質疑:氣象部門在里面究竟扮演著怎樣的角色?《氣候資源開發探測許可證》不是應該由省發展改革委來核發嗎?為什么一定要把氣象部門牽扯進來,并且還明文規定企業在申請許可證之前必須“具有符合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與探測規模相適應的探測設備”、“具有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與探測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難道真是氣象部門在尋找“尋租空間”?
首先,氣象部門在風能與太陽能開發與利用領域所起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畢竟風電廠、太陽能的電池板不是“想建在哪兒就建在哪兒、想怎么安就怎么安”,至少要對風力資源和太陽能資源分布情況做詳細的了解,而氣象部門掌握著這些權威數據,所以氣象部門在其間的價值應當體現在促進資源評估的規范化上。
對此,孟憲淦說:“隨著近幾年來風能和太陽能開發加速,掌握資源的權威數據顯得非常重要,也非常迫切。比如一個企業要建立一座風力發電廠,要選擇風力資源豐富的地方。但我們現在由于觀測點的不足,這種權威氣象數據非常缺失。社會、企業對風能、太陽能探測積極性的高漲,促使氣象部門在促進資源探測規范化的方面做出一些努力,比如說建立精準的數據庫,這應該說是一件好事情。”
孟憲淦曾經參與過可再生能源學會太陽輻射資源測試小組的工作,他記得,每次在測試太陽輻射之前,所有的儀表都要與中央氣象局標準的儀器、設備進行標定、比對,以保證測量儀器和數據的準確性。對《條例》中給探測設備和技術人員設置的相關要求,孟憲淦表示理解:“對探測設備和技術人員有一定要求是非常必要的,否則如何確定探測數據的準確性?有關部門在批項目時也無法確定哪個企業的數據更合理。氣象部門在這些環節可以也應當發揮一些作用。”
是限制,還是促進?
此《條例》一出,反應最大的自然是從事太陽能或風能探測和開發的企業。“我們擔心《條例》一旦落實,將會給企業增加許多額外的費用和限制,進一步拉開民企與國企的差距,并限制更多民企進入到這個領域。”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相關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導報記者。
對此,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所長韓文科對中國經濟導報記者表示,此《條例》主要強調的是氣象部門對于氣候資源探測標準化方面的規定以及在項目許可證審批上的程序,和整個能源領域方面的政策并沒有太大的關系,更不會影響到國家目前鼓勵民營企業進入能源領域的方針政策,而且沒有跡象表明該《條例》將在全國大范圍內推廣。
對此,孟憲淦則認為:“首先收費是肯定不合理的,國家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并不意味著地方政府可以借此收費。這個條例到底對整個產業是促進還是限制也取決于它是否給企業增加了不必要的負擔,是否增添了更多的限制。其次,民企在這個領域內的總體實力很強,并不一定會輸給國企。一個地方性的政策條例還無法撼動當前民營企業進入能源領域的大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