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河流水電規劃報告及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工作,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環境保護部印發了《河流水電規劃報告及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暫行辦法》。
根據《辦法》要求,對國家主要河流(河段)的水電規劃,環保部將會同發改委組成審查小組,對其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對未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或者不采納公眾意見的理由明顯不合理的環境影響報告,將退回處理。
據介紹,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國家主要河流(河段)水電規劃的安排、管理和審批工作。
環境影響報告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建議退回修改:基礎資料、數據失實的;評價方法選擇不當的;對不良環境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不準確、不深入,需要進一步論證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存在嚴重缺陷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或者錯誤的;未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或者不采納公眾意見的理由明顯不合理的;內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遺漏的。
水電規劃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通過:河流(河段)開發任務論證不正確或不全面,不能滿足水資源綜合利用的基本要求的;水文、地質、水庫淹沒和生態環境等基礎資料不可靠,代表性差,不能夠支撐規劃方案的科學性和可靠性的;梯級布置方案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沒有有效的防范措施的;梯級布置方案不合理,經濟性差,國民經濟評價不可行的;沒有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或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過審查的;報告不符合水電規劃編制規程要求的。
發改委表示,審查專家應以科學、客觀、公正的態度參加審查工作,在審查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發表觀點和提出意見。對于違反職業道德、徇私舞弊和本辦法規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情節輕重對其提出批評或取消其專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