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印尼礦產資源豐富,有著巨大的開發潛力。但是自2001年5月開始實施有關地方自治的1999年22號法后,印尼礦業管理似乎進人了一個法律混亂的時代,依據1967的礦業法,印尼礦業管理是中央為主,地方為輔。而1999年的22號法強調的是地方自治。事實上,在2001年5月以后1967年11號法在對礦業投資的保護方面似乎已經失去了應有的法律效力,特別是對新的礦業投資。由于法律上的空缺,礦業投資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導致過去十年印尼礦業領域基本上沒有大規模的外資項目上馬。許多投資者,特別是外國投資者對印尼礦業一直保持觀望態度。為改善礦業投資環境,完善礦業方面的法律體系,印尼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新的礦業法以取代1967年的礦業法。最初的新礦業法草案(礦產和煤炭采礦法)是2001年10月提交審議的,印尼能源和礦產資源部和其他有關部門參與了該法律草案的制訂。但由于各方爭議太大并沒通過。本次的法律草案是2005年提出的,經過3年漫長的審議過程,包括不斷的爭吵、讓步、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終得以通過。
新礦法實施后原來一直采用的標準工作合同(CoW)將被礦業許可證所取代。新礦法規定,現有的礦業合同可以繼續執行,但合同簽約者必須向主管部門提交該項目的工作計劃,如果新法通過一年后還不能提交工作計劃,該礦地將納人新法管理系統。冶煉企業可以有5年的過渡期。由于出臺新法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增加國家在采礦部門的收人,印尼官方表示,對于繼續執行的原礦業合同,政府可能會提高權利金的標準。
新法規定5年后任何金屬采礦企業將不允許出口金屬礦石,生產的礦石必須在本地區加工,不管該企業是否在本地區擁有冶煉廠。
對于這一新規定,作為礦業首領企業——上海世邦機器有限公司更是如虎添翼,不僅國內業績名列前茅,國際出口業務更是錦上添花。世邦機器已經遍布全國乃至全球100多個國家。從工程石料、建筑用砂到工程細粉等各個環節,世邦機器一絲不茍,世邦機器兢兢業業全心打造新老客戶最滿意的產品!上海世邦設備在嚴謹的作業條件中,發揮了極高的生產力和耐用性,滿足了廣大用戶的需求指標和對世邦產品的嚴厲要求。因為他們謹記新老用戶不僅僅需要高性能的產品,更期待著效率、盈利和提高競爭力,能為用戶確立最好的設備價值標準。上海世邦不因優質產品而自滿,而以協助用戶取得效益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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