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雖然提出了一些光伏產業的財稅政策,可是對比國外發達國家相應政策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不足:
第一,我國出臺的相關政策的時間明顯滯后,分別在2009--2011年。對光伏產業潛在價值認識的不足直接導致了資金技術和相應的政策投入的不足,在我國科技力量相對薄弱的情況下,更拉大了和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
第二,對光伏產業的調節方式比較單一,基本上全部使用政府補貼等行政手段,缺乏稅收和法律手段相配合。僅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缺乏實施細則,僅僅停留在概念層面上。由于行政手段大多是短期的促進行為,變動性比較大,缺乏對產業的宏觀調控和長期性。這樣會使得大多數企業僅僅從事一些短線的投機行為,缺乏長期投資。光伏產業的做大做強關鍵在于相關技術的研發,但科技研發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投資多,見效慢。這也導致了我國企業大多從事像組件加工一類低端的,可以在短期見效的一些項目,對于我國光伏產業的長期發展很不利。
第三,我國的政策大部分是針對企業的,缺少針對居民個人的政策。雖然生產決定消費,但畢竟對于光伏電力而言,居民才是最終的使用者。如果以地面光伏設備為主體,需要占用大面積土地,還需要增加專門人員進行維護,增加了光伏設備的使用成本。因此,在居民屋頂安裝光伏設備是一種得到國外廣泛使用的既簡單又節約空間的光伏利用方式,可是這需要得到居民的認同。所以讓居民得到一定的的利益,才能使屋頂光伏產品更快的得到普及,從而擴大了光伏產品市場。
第四,對于產業的發展整體規劃比較模糊,僅僅存在在概念上,缺少具體的實施方案。目前國內政策大多是對光伏產業的一些概念上的補貼,還處于理論階段,缺乏具體的操作性。由于缺乏政策的細則,使得一些政策落實起來有一定的難度。例如:什么樣的光伏設備可以得到多少補貼,補貼用于生產的哪些環節,銀行優惠貸款的數額和具體條件等方面都沒有詳細的規定。
第五,出口退稅比例過高。近幾年中國出口退稅率高達17%,使得國內光伏企業在沒有獲得核心技術的情況下在海外長足發展,國內前十名的企業產能達到了全球的30%,國外的一些技術先進的企業大量破產。如果除去出口退稅,國內大部分企業的利潤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他們大多憑借高額的退稅金在國際市場上形成了價格優勢。以無錫尚德為例,有關報道指出大部分銷售額來自于海外子公司,6年內納稅額達到8.6億,不及退稅金的10%。隨著2012年海外市場的萎縮,導致了國內光伏產業幾乎是全面虧損。高額的退稅額使得光伏企業把主要產品銷售到海外,導致了國內光伏產品的應用量較小,不利于我國清潔能源產業的發展。
第六,缺乏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由于目前光伏技術不是很成熟,發電成本高,需要專門的稅收優惠加以特別扶持,缺乏通過稅收手段引導企業進行長期科技研發,通過更低的稅率,可以誘導光伏企業和居民作長期的投資,并獲得相應的利潤,維持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針對我國光伏產業的現狀和現有財稅政策所暴露出的一些問題,我認為在財政稅收政策方面需要作以下改進。
一、財政政策
第一,對光伏企業的政府補貼作出長期的補貼扶持規劃,并對目前的補貼政策出臺實施細則。在2009年和2010年國家能源局對敦煌和西部8省兩個光伏項目進行了特許招標,中標電價分別在1.09元/kwh和0.7288元/kwh,而目前光伏成本在1.2元/kwh的條件下,幾乎不可能盈利。企業預期政府會出臺更加優惠的政策,才低價贏得項目。由于目前國內對光伏產業的扶持政策多是短期的,導致眾多企業希望先通過低于成本的價格獲得訂單,再通過施工過程中政府追加的利好消息得到盈利。因此,需要政府對光伏產業作出長期規劃,并對每一種補貼作出詳細解釋和規定,說明補貼的范圍、補貼的幅度、光伏電力運營細則等方面讓企業做好長期投資經營的準備。
第二,明確補貼方向,實現補貼方式的多樣化。在我國光伏技術需要進口的情況下,這些補貼僅僅是支持企業的運轉而不是加大他的技術研發。因此,需要政府明確補貼方向,對企業技術研發所產生的費用進行補貼,鼓勵一些有競爭力的企業積極進行核心技術的研發,維持產業的良性發展。在補貼方式方面,可以學習德國式的補貼方式,通過規定光伏上網電價的方式,變相補貼光伏企業,讓企業得到一定的利潤。或者學習美國式補貼方式,讓光伏項目得到高額的稅收抵免。在我國可以利用多種方式,區別對待家庭、企業、政府機關的光伏設施和產品的技術成本,根據未來產業的發展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三,擴寬補貼范圍,兼顧企業和家用光伏產品,并提出對不同功率的光伏產品采取不同的補貼強度。由于光伏產品應用面很廣,如果僅僅扶持立式或是墻立面光伏產品會失去用戶屋頂光伏產品這一廣大市場。屋頂光伏產品應用范圍廣,可以節約專人維護費用,加大對家用屋頂光伏產品的補貼力度可以增加光伏產品所占的比例。
第四,減少出口退稅,鼓勵擴大在國內銷售額。由于我國很多企業通過高額退稅,而不是企業自身的競爭力獲得企業利潤。政府不創造財富,高額的退稅補貼等于用全體納稅人的錢保護一些在競爭中處于失敗地位的企業,這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悖。同時鼓勵企業把產品銷往國內,擴大清潔能源應用比例,減小對海外市場的依存度。
第五,規定光伏電力并網制度和配額制度。由于目前光伏發電的成本遠遠高于常規能源發電,因此需要規定并網電價。并網價格要讓光伏企業有一定的利潤,但不要利潤過高。利潤過低會打擊光伏企業的積極性,使得大量資本逃離這個行業;利潤過高會出現產量急劇上升,騙取政府補貼的現象。制定上網電價時要適度照顧民營企業,在2010年西部8省光伏發電特許權招標中,中標的全是央企,央企自然資金雄厚,如果按照這些企業所報的低電價實施,許多民營企業會被趕出光伏行業,出現“國進民退”的現象,不利于產業整體的發展。
同時,加強光伏電力的配額制度。配額制度一種是強制電力公司購買一定比例的光伏電力;另一種是強制發電企業要有一定比例的電力來自光伏發電,對于光伏發電能力不足的企業,可以向其他企業購買,這樣可以為光伏企業贏得一定的市場。目前,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都己經實施了光伏發電的配額制,我國也需要建立相應的制度。
第六,大力資助光伏技術的研發,盡快建立產業配套體系并且盡力使清潔能源深入人心。由于大部分企業和高校更注重短期的效益,側重于研發利用資金較少、短期需要的技術。對于一些投資多見效慢的投資項目,既缺乏所需的資金,也沒有相應的人才儲備。因此,政府需要通過分析預測,預先投資研發一些投資大,見效慢的項目,引導產業的發展,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于此同時,政府可以出資讓一些技術先進的科研機構、學校代為培養產業人才,為產業注入持久的動力。與此同時,要建立如產品檢測、認證、產業標準的設立、咨詢等方面都需要建立相應的標準,讓光伏產業的各個部分都有章可依。還要加大對公眾教育,讓廣大民眾認同清潔環保的光伏產品,得到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在人們中確立正確的能源消費觀,并讓他們相信光伏產業的未來。
第七,加大政府購買對光伏產品的購買。我國有大量的政府辦公設施,可以充分利用建筑屋頂和墻立面的面積普及光伏產品。這樣不但可以使大量光伏產品找到銷路,擴大國內市場。同時可以普及使用清潔能源的理念,加大清潔能源被公眾的認可程度。
第八,光伏產業的發展需要地方性財政政策的支持和金融支持。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個地區都有自身的實際情況,中央很難全部照顧到,例如:西部地區的光伏儲量較東部地區豐富得多,光伏發電成本也相應的低得多。因此,需要各地制定和自身實際情況相適應的財政政策和相應的發展規劃。同時,加大對光伏產業的金融支持,政府可以為符合條件的光伏企業提供政府擔保,低息甚至免息貸款,加強企業的融資能力,扶持產業的發展。
二、稅收政策
第一,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建議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按開發費用的200%加計扣除。但由于太陽能產業科研所需的科研費用較高,目前市場價格遠遠高于傳統發電的現狀短期內又難以改變,導致了市場利潤較小。因此為了鼓勵企業加大科研投入、自主創新,可以適當加大研發費用的扣除比例。這樣可以為我國的太陽能產業盡快盡完成產業鏈的技術轉型創造有利條件,并且力爭擺脫核心技術在外的格局。
其次鼓勵太陽能企業再投資,實行再投資退稅政策。將給予一定的稅收返還優惠,鼓勵太陽能企業不斷的發展壯大,同時可以加速太陽能產品的折舊速度,縮短收回成本的時間,加速新產品的應用和更新。再次,對太陽能產業中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等技術性服務收入,減免企業所得稅;對太陽能企業的捐贈,可不受現行稅收法規規定的捐贈額在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才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限制。
最后,鼓勵房地產商充分利用房頂面積,大量安裝太陽能發電和輸電設備,在太陽能設備的購置上可以實行一定的比例的稅前扣除。這樣可以降低房地產商安裝光伏產品的成本,加大太陽能設備的普及力度。同時也可以為太陽能企業提供較大的市場,促進企業盈利。
第二,完善增值稅。對發展清潔能源,對推動太陽能發電項目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太陽能環保產品的增值稅率,從目前17%降為13%,甚至可適用更低的稅率;對個別節能環保效果特別明顯的產品,在一定時期內,可采取即征即退增值稅的政策。這樣可以降低太陽能等環保設備的成本。同時降低出口退稅稅率,積極引導和支持企業開拓國內市場,立足于國內清潔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加大國內太陽能產品的普及率,促進國內光伏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這也可以從源頭上減小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改善國內環境。加大太陽能在能源產業中的比例,有利于履行我國在哥本哈根會議上對世界的承諾,減輕我國在國際上的環保壓力,完成相應的減排任務。
第三,加征環境稅。國家可以制定政策對傳統非清潔的企業加征環境稅,加大傳統能源產業的成本,縮小傳統發電和光伏產業上網價格的差距,加強太陽能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并以此資金作為鼓勵發展太陽能產業的來源之一。通過這筆資金可以扶持一些資金、技術實力相對雄厚的企業擴大企業規模、研發新技術,加大我國光伏產品的普及率。
第四,完善進出口環節稅。進出口環節稅主要是關稅和海關代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完善這些稅種時可考慮對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太陽能設備和產品的進口關稅及其他進口環節稅全免,從關稅方面鼓勵核心技術的引進。方便我國太陽能產品的盡快應用和形成產業。
第五,完善營業稅。建議對從事太陽能設備和產品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環保技術咨詢、服務取得的收入,減征或者免征營業稅。這樣可以鼓勵太陽能等環保技術的發展并加速環保技術的普及和應用。
第六,減小光伏產品土地出讓金。由于大規模光伏電廠需要占用大量土地,減小土地出讓金可以使光伏產品占有面積得到推廣。減小土地出讓金還可以為建立大規模光伏電廠創造便利,有利于光伏產品的規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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